我中心分别于2016年8月01日、2018年05月10日向缴存职工冉*平(身份证号码:4228221959****4034)、徐*(身份证号码:4228221992****4523)二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8.4万元、49万元,现冉*平、徐*未按照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严重逾期,我中心多次催收,二人至今仍未按期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主借款人姓名 | 主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 主借款人工作单位 | 配偶姓名 | 偶身份证号码 | 配偶工作单位 |
冉*平 | 4228221959****4034 | 建始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田*书 | 4228221955****74049 | —— |
徐* | 4228221992****4523 | 建始县人民医院 | —— | —— | —— |
为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现进行公告催收,请二借款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通过“手机公积金”APP或到建始县办事处窗口偿还逾期本金、利息及罚息。同时,请以上两笔贷款的担保人协助催收。
若借款人在2022年5月29日前未履行还款义务,我中心将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同时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否则我中心将通过诉讼追偿处置抵押房产,并将逾期信息上报“信用中国”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予以公布。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