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城管局“四张清单”公示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6
咸丰县城管局“四张清单”公示

附件1

咸丰县城市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不予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在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咸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第十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说服教育

2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 、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

咸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说服教育

3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咸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说服教育

4

随地吐痰、便溺。

咸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说服教育

5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咸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说服教育

附件 2

咸丰县城市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咸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及时整改,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2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

咸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及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正确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按照国家标准排放油烟;4.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3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咸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及时整改,未造成较大环境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附件 3

咸丰县城市管理领域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法律依据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依据

裁量幅度

配套监管措施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咸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2.非古树名木;3.立即改正、主动清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警告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2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咸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警告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3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

咸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自行改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警告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附件 4

咸丰县城市管理领域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设定依据

不予行政强制情形

配套监管措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