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LF1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9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LF1号)

个体工商户:周元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7MA4AKUL598

地    址:来凤县翔凤镇桂花树村12组

经 营 者:周元芳

我局来凤县分局于2023年3月2日对你经营的肠衣加工作坊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经营的加工作坊于1986年投产,主要从事猪小肠肠衣加工及肝素钠提取,未办理环评及验收手续,未配套建设相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周元芳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周元芳身份证复印件、生产负责人周兰祥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资料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查,你经营的家庭式加工作坊,历史原因未办理相关环评及验收手续。违法行为被发现后,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停止生产活动,并表示将另行选址建设。鉴于你是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停止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工作坊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