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3〕JS2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2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3〕JS2号)

名 称:建始县天兆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9F0FF2N

住 所:建始县长梁镇邱家台村七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付亚玲

实际经营者:付光尧

我局建始县分局于2023年3月6日对你公司位于建始县长梁镇邱家台村三组的年出栏3万头生猪养殖场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养殖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至养殖场下方的山水沟及小河;养殖场项目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合格,养殖场即投入生产,现生猪存栏1840头。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建始县天兆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始县天兆牧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现场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31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3〕JS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造成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34000.00元);

2.对你公司自行建设的污染防止配套设施不合格,养殖场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

合计处罚款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58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

户 名:建始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617031000000299

地 址:建始县业州大道228号(建始县财政局一楼)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