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施州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0
恩施州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施州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当事人:恩施州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8号

恩施州财政局在对2017—2018年度州直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恩施州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在“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涉及的具体采购项目为:

1、2017年5月15日,采购人采购“印刷服务”——党建资料复印及装订,采购金额为3788.4元。

2、2018年9月19日,采购人采购“其他印刷服务”——打印监察法宣传资料,采购金额为300元。

二、存在“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涉及的具体采购项目为:

1、2017年1月4日,采购人采购“印刷服务”——主题党日活动资料印刷,采购金额为550元。

2、2017年2月10日,采购人采购“法律服务”——律师咨询费,采购金额为3万元。

3、2017年12月19日,采购人采购硒鼓、粉盒、交换设备,采购金额为1500元。

4、2018年10月9日,采购人采购“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金额为3990元。

检查结束后,财政部门责令你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你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梳理,查找原因,即时进行整改并向财政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

2020年8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就拟处罚事项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同时由你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财政厅或者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恩施州财政局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