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09
州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安委会,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州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经州领导同意,现将《全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恩施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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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省安委会“二十条铁办法”以及州政府“十条硬措施”,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全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督促企业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主动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排查整改问题隐患;推动行业部门认真落实“三个必须”要求,主动履职,强化安全监管,规范执法检查,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夯实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进一步增强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显著提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各类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少亡人、不亡人”的目标,推动全州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整治重点

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含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消防、燃气、旅游、特种设备、森林火灾、地质灾害、溺水、沼气中毒以及涉有限空间、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使用危化品的重点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坚决扫除“盲区”和“死角”。

三、主要任务

(一)企业层面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各地、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突出抓好以下九项工作:

1.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落实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制定本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本次整治的重点事项,对标对表全面深入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定期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认真汲取各类典型事故特别是本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教训。对一般隐患立查立改;对重大隐患,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立即停用相关设备设施,决不“带病运行”。在专项行动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七个一”工作要求,即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个月至少带班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并组织专题研究;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及工作部署会议;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1次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每年组织签订1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承诺书;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知识专题培训、带头讲安全生产辅导课;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2.充分发挥岗位员工、管理团队和专家作用。企业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需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3.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重点规范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及告知制度,组织全方位、多层次、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要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一图、一牌、三清单”(即企业安全风险“红橙黄蓝”空间分布图、安全风险告知牌和风险管控责任清单、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应急处置措施清单),并对各类风险采取针对性措施,实现有效管控。

4.开展动焊动火作业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电焊工等危险作业人员的岗前教育,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组织对电气焊设备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凡招录不具备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按照法律法规上限处理。

5.开展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隐患排查整治。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是否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外包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作业前是否对承包单位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是否建立外部队伍员工安全教育档案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6.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排查整治。深刻汲取各类有限空间事故教训,紧盯有限空间事故易发的市政、工贸、化工、煤矿、非煤矿山等领域,聚焦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时段,针对有限空间风险辨识、设施设备设计、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防护应急设备配备和使用、安全教育培训等重点事项,开展全方位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7.开展其他重点危险作业隐患排查整治。要认真辨识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污水处理作业、检维修作业、建(构)筑物拆除作业、装卸作业风险,重点整治是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以及重点危险作业提级审批情况。在开展危险作业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做好“三个确认”: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身体状况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情况,确认安全防范设备、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情况,确认统一指挥和管理人员,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8.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依法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标准化,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计划,落实人力、财力、物力等保障措施,组织开展岗位达标、班组达标、企业达标建设,强化运行过程中动态变化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9.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要根据排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演练(高危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加强演练评估,查找风险识别、先期处置、隐患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加强预案管理,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要让全体从业人员熟知安全逃生出口和应急处置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部门层面

州、县、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的问题,通过指导帮扶和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突出抓好以下十项工作:

1.制定印发专项整治方案。州安委会19个专业委员会牵头单位要抓紧制定印发本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加强分线统筹。方案要重点突出、简洁管用,已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行业领域,要从现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进一步聚焦提炼出本次整治的重点隐患;本行业领域未出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和行业内各类事故教训,明确本次整治的重点事项。

2.深入企业开展宣贯。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进一步补充完善相关整治内容,通知到行业内所有企业,并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种方式开展宣贯(州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线上宣贯为主)。宣贯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十五条硬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本次专项整治重点内容;部门指导帮扶和严格精准执法的相关政策。

3.做好企业指导服务。针对本次专项行动,组织专家团队,动员部署评价机构、培训机构、安责险承保机构等,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帮扶指导。采取“检查+指导”相结合模式,深入查找企业存在的问题隐患,帮助企业摸清安全风险、找准薄弱环节、制定落实针对性提升措施,推动完善并全面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夯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针对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破解,一体推动解决,对典型问题,采用“一企一策”+“一对一”方式,落实针对性服务举措。针对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认真做好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

4.开展监管人员专题培训。利用企业自学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水平。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着力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不断提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能力水平。

5.开展精准严格执法。围绕专项整治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开展精准执法。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从严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紧盯不放,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优化组织方式,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及时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取缔一批、公开曝光一批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等典型执法案例。专项行动期间,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季度要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6.创新监管执法方式。实行分级监管执法,州直部门原则上负责州管企业的监管执法,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的监管执法,其他企业的监管执法由乡镇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多头重复执法检查。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避免走形式、走过场;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围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事项,开展示范执法、案卷评议、集中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模拟执法等活动。

7.开展企业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两个清单”掌握情况、落实能力为主要内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线重点岗位人员开展能力考核。坚持“逢查必考”“逢查必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线重点岗位人员考核不合格的,按程序提请或建议有关人员调整工作岗位。对特殊工种岗位进行核查,严厉打击无证、假证上岗。

8.督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实行抽查检查和动态监管。加强对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监督,发现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或有明显错误等,依法依规处理。专项行动期间,执法检查、督查抽查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采取降级或撤销等级处理,并同时追究考评单位、组织单位责任。

9.加强安全生产科技支撑。统筹支持企业强化安全生产领域技术研发,引导和支持企业推广应用先进、高效、可靠、实用的安全生产技术与产品,提高科技保障水平。在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领域大力推广成熟、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深入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信息化少人、智能化无人”行动,推动跨部门、跨地区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引导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开展基于信息化的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升重大危险源监测、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预警监控能力。

10.建立倒查机制问责问效。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州安委会印发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机制》,对明显有问题却查不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地党委政府层面

各县市党委、政府,州委恩施高新区工委、恩施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亲自带头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统筹推动各项工作,为排查整治取得实效提供坚实保障。突出抓好以下八项工作:

1.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树牢“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采取理论中心组等形式,组织学习解读国家、省、州专项行动有关文件,统一开展专项行动的思想共识。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推动在规划编制、项目准入等初始环节把好安全关,不得降低安全门槛,自觉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科技强安等治本之策,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2.精心做好安排部署。迅速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县市政府、恩施高新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动员会要开到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县乡分级指导服务和监管执法的事项进行总体明确和具体安排;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党委、政府,州委恩施高新区工委、恩施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推动跨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分管部门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动员分管部门到企业宣讲专项行动方案,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通知到每一家企业。

3.强化党政干部和监管人员教育培训。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有关指示批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内容,组织新任领导干部专题学习安全生产相关内容。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十五条硬措施”“二十条铁办法”列入专题研讨班培训计划,对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推动党委政府将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4.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大力推动专项行动的宣传,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日等专题活动,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作为重要内容,创新形式,不断强化风险教育,提升社会公众安全风险意识。在恩施电视台、恩施日报等主流媒体以及主流媒体网站开设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栏目,集中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加大重大事故隐患的公开曝光力度,强力推进整改落实。

5.落实必要的资金保障。督促有关部门推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对重点问题隐患加大政府治理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实施物防技防等安全生产工程治理措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家等加强企业指导帮扶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匿名举报,查实重奖。

6.加大人员力量投入。健全县乡两级基层安全监管体制,配备专兼职技术检查员,着力解决监管执法队伍“人少质弱”问题,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查处能力。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直单位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乡镇安办(应急办)负责专项行动的调度和统筹协调。

7.扎实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行动组织领导和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加强全过程动态监督。各县市党委、政府,州委恩施高新区工委、恩施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至少开展1次专项行动工作现场督导;分管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重大风险分析研判、督导检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等工作。州安委会统一组织州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成立若干个综合督导组,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并汇总有关情况上报州委州政府。州政府办、纪检监察机关、州安委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专项巡查组,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问题开展专项巡查。

8.加大问责问效力度。以县市、恩施高新区为单位,组织开展“一月一评估”,并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巡查体系。大力推动安全生产正向激励,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成效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落实表彰奖励措施;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门,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对于专项行动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或影响恶劣事故的案件,实施“一案三查”,对涉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地方属地、部门责任落实情况以及隐患排查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各县市、恩施高新区、州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州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各阶段工作重点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中旬前)。各县市、恩施高新区、州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要根据全国、全省、全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要求,对标对表全州方案,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制定印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细化明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对专项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二)企业自学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年5月中旬至8月)。企业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政策法规、“两个清单”和本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州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本次整治的重点事项,明确重点任务。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扎实开展自查自改,落实专班专人负责专项行动具体落实,加强过程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对于企业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企业主动开展整改;对于难度较大、企业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企业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派专业团队开展帮扶指导。5月中旬至6月底,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执法人员专业培训。从7月份开始,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团队,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定点帮扶指导。

(三)部门精准执法(2023年9月至11月)。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分级负责的企业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总结提高(2023年12月)。各县市、恩施高新区、州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对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剖析问题不足,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州安委会将根据各地各部门的总结情况开展现场评估,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属地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准谋划部署、强化措施,健全“条块结合、点线齐动”工作机制,统筹部署推进专项行动,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州安委会19个专委会牵头单位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细化制定子方案,各专委会第一主任(分管州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动员、亲自督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监管责任,也要认真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专项行动,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稳步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严明工作作风。坚持“严准狠实”工作作风、“想深想细想万一、抓细抓实抓到位”工作方法,全面辨识重大安全风险,细致排查事故隐患,落实防范化解措施,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从小切口入手抓关键,不搞“大而全”整治行动,务求提高各项任务措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精准有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大力实施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等治本之策,坚决避免大而化之、流于形式。

(三)强化督导检查。州安委办负责全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总协调,组建工作专班,建立信息报送、调度通报、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定期调度掌握排查整治进展情况(调度表附后),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州安委会将排查整治行动开展情况作为2023年度县市政府和州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综合督查、暗查暗访的重点内容,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实。

请各县市、恩施高新区安委会、州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高度重视专项行动,于2023年5月12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州安委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于2023年8月10日、12月10日前报送州安委办。

州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收集本行业领域工作情况并填报全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见附件1),各县市和恩施高新区安办通过“湖北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填写调度表。州安委办对州安全生产各专业委员会上报的数据与各地系统提交的数据进行核实比对。具体操作方法州安委办将另行组织专题培训进行学习。州安委办联系人:熊庆,张婷,电话:0718-8262942,邮箱:1002547771@qq.com、178468043@qq.com。

附件:1.全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2.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

附件1

全州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

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填报单位:                                                时间:2023年   月   日

总体

情况

1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2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3

部门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4

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5

政府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个)

6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的(个)

对企业

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1

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家)

3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家)

4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家)

5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家)

6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无证上岗作业(家)

7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家)

8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家)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1

帮扶指导重点县市(个次)

2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家次)

3

行政处罚(次,万元)

4

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次)

5

移送司法机关(人)

6

责令停产整顿(家)

7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家)

8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个),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个)

9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人)

10

约谈通报

有关地区及部门(次)

党委

政府

组织

领导

情况

1

县市党委政府分别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次)

2

县市党委政府主要

负责同志分别专题研究(次)

3

县市政府负责同志

分别现场督导检查(次)

4

县市安委会成员单位

负责同志分别到企业宣讲(次)

5

举报奖励(万元),其中

匿名举报查实奖励(万元)

6

是否在主流媒体

播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

7

县、乡两级配备专兼职

技术检查员数量(人)

8

组织开展考核巡查

督导检查(次)

注:1.州安委办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度调度。调度表自6月份开始上报,每月1日前上报截至上月末的累计情况。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

3.调度表中明确提出县乡两级的有关事项需要分开进行统计上报。

附件2

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清单

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2017年11月13日印发。

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 2022年4月19日印发。

六、《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七、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水安监〔2017〕344号)。

八、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交办海〔2017〕170号),自2018 年1月1日起施行。

九、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2016年12月19日印发。

十、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2〕11号),2022年04月02日印发。

十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农办机〔2022〕7号),2022年6月24日印发。

十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2022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