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巴东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12
关于印发巴东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索引号: 011478325/2022-25858 主题分类: 旅游
发文单位: 巴东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发〔2022〕2号
文件类型: 巴政办发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1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巴东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修订版)》已经2022年3月28日县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12日

巴东县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实、做强巴东旅游产业,积极推进旅游品牌建设,有效拓展旅游客源市场,促进全县旅游产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省、州相关部门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符合国家、省、州和我县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扶持和促进我县旅游业发展。

(三)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湖北旅游名村”“湖北旅游名街”的创建主体、旅行社、游船公司、旅游商品研发企业、导游、A级景区、星级农家乐等有关企业和个人。

第三章 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对旅游创建实施奖励:

(一)A级景区创建:对成功创建AAAAA、AAAA、AAA景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星级农家乐创建:对新成功创建五星、四星、三星农家乐的经营户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5万元奖励。

(三)文旅创建:对成功创建“湖北旅游名村”“湖北旅游名街”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旅游商品研发:获得国家、省、州旅游商品最佳创意设计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五)导游创佳:在省、州、县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导游大赛中综合评比获奖(三等奖以上)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单项获奖的按本标准的50%奖励;对新取得高、中级导游资格的县内执业导游与县内旅行社签订合同且执业满一年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对新取得导游证后与县内旅行社签订合同且执业满两年的导游给予5000元奖励。

第五条 对市场营销实施奖励:

(一)旅游直通车:县内外旅行社以旅游直通车35座位/30人以上形式组织县外游客来我县住宿一晚游览两个景区或者游览3个及以上景区的,分别按1000元/车次给予奖励,再游览一个景区或住宿一晚,每台车奖励100元。

(二)组织团队游:县内外旅行社招徕县外旅游团队游览本县景区(点),单次组织16人以上即成一个团。团队每游览一个景区,按5元/人奖励,再游览一个景区或住宿一晚增加2元/人。

(三)游船停靠:游船停靠我县客运码头并组织游客游览1个景区以上,免收停泊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签订协议支付给码头经营企业或补助给旅行社。

(四)巴东游轮专线:组织游客从始发地港口直达巴东港口停靠,每航次上岸夜宿巴东并游览两个及以上景区,游客达到70人奖励3500元、达到100人奖励6000元、达到200人奖励9000元、达到300人奖励12000元,游轮专线全年游客达到50000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神农溪(神农溪纤夫文化旅游区及纤夫文化走廊)全景游:游轮每航次组织达到50人奖励1000元、达到100人奖励1500元;县内外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游览“神农溪全景游”产品的,单次组织16人以上的,按5元/人奖励。

(六)旅游专列:单次组织达到150人、250人以上,游览两个景区住宿一晚分别奖励7500元、10000元;再游览一个景区或住宿一晚奖励2000元、3000元;全年组织游客累计达到50000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自驾游团队:单次组织20辆及以上的县外自驾游团队(不含摩托车),游览两个景区且住宿一晚,每台车奖励200元;住宿每增加一晚,每台车奖励50元。

(八)引进会议和展览项目,每次引进50人以上国际性、国家级商务、学术会议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九)旅行社:县内外旅行社组织游客在县内游览两个景区且住宿一晚,全年累计接待8000人以上且无重大投诉、无安全事故的,对前3名的旅行社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

(十)县内旅游景区、旅行社自主在县外举办旅游推介会,邀请10家以上当地媒体、30家以上当地组团旅行社参加,对举办推介会的企业按照每场1万元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全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一)文旅融合:支持文化剧目进景区,对驻场(演职人员达15人)演出全年达到6个月的景区,奖励20万元(根据《关于支持恩施州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的措施》〈恩施州政办发〔2021〕11号〉第六条 支持非遗项目、文创产品进景区)。

第六条  落实惠民政策: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用工会经费为干部职工购买巴东旅游年卡、巴东旅游联票,鼓励符合条件的居民购买巴东旅游年卡、巴东旅游联票。

(二)落实周五下午加周末的“2.5天弹性休假”,为职工旅游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章  奖励申报及监管

第七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奖励办法的旅游创建单位和个人,由牵头实施单位、企业或个人自行申报,并提供国家、省、州、县相关文件及证书。

(二)符合本奖励办法的单位或个人须分别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每季度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一季度的旅游接待相关资料汇总报送巴东县文旅局(联系电话:0718—4336701),巴东县文旅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每年奖励资金按季度分四次兑现,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视为自动放弃该奖励办法中的所有奖项。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填写《巴东县旅游奖励申报表》。

2.直通车、游船、专列入境须在发团前1天向巴东县文旅局上报组团计划书(团队行程、游览景点、住宿酒店)。

3.申报单位须提供巴东县内税务机关认可的结算凭证(景区门票发票、住宿发票、巴东县内高速公路出口的过路费发票或ETC银行流水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自驾游团队还须提供车队贴有巴东县文旅局统一设计的车贴图样照片、驾驶员名册(姓名、联系方式、车牌号);专列还须提供专列团队凭证(铁路部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励政策资格:

(一)凡旅行社当年被查实投诉达2次以上,并对我县旅游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的;或发生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的。

(二)报表漏报、报送不及时,单位账目不清、业务档案混乱,无法进行审核确认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骗取奖励,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当期奖励资金,并纳入信用评级体系管理,加入黑名单,不再享受我县旅游业发展相关奖励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奖励资金在县旅游发展专项基金中解决,由县文旅局审核兑付,并负责资金的监管和项目的绩效管理。

第十条本办法中景区为县内所有经营性A级景区、经营性景区(含绿葱坡滑雪场),不含免费开放景区。

第十一条同一单位同一团队的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列入旅游直通车、游船、游轮专线、专列、自驾游团队等奖励的将不再享受其他奖励条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补助政策自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巴东县文旅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