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3〕XF2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16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3〕XF2号​)

单位名称:咸丰康隆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99KP218

住 所:咸丰县清坪镇比西坪村4组

法定代表人:杨珍梅

我局咸丰县分局于2023年3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咸丰县黄金洞乡兴隆坳村一组(小地名岩窝)建有一矿石破碎生产项目,于2022年2月开始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基础设施投入清单复印件、现场执法照片等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3〕XF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经研究,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元整(9100.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根据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咸丰县分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凭借系统生成的缴款码,可通过银行柜面、网银等方式缴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依据短信提示打印电子发票。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