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书记抓振兴构建乡村振兴责任体系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3-06-29
五级书记抓振兴构建乡村振兴责任体系

湖北日报讯 (记者崔逾瑜、通讯员方亚飞、吴頔)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责”夯实乡村振兴工作之基。

《实施细则》提出,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聚焦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构建职责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乡村振兴责任体系,以强县工程为抓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为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重要支撑。要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全面落实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责任。

在省委领导下,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推动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责任落实、组织推动、社会动员、要素保障、考核评价、工作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并抓好组织实施。《实施细则》还对各级各部门推进乡村振兴主要责任内容、责任要求和责任主体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市县乡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的15个方面具体责任,强调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市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村党组织书记是本地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

《实施细则》围绕责任落实构建了一整套全方位考核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指挥棒”作用。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领导班子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优秀”等次的市县和进步明显的县市区通报表扬,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奖励评优、政策先行先试时给予倾斜,对排名落后的进行约谈。强化乡村振兴激励约束,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