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批准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2月19日起,新增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此前已划定的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撤销,按原程序批准。
二、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乡镇及以下集中式水源地管理和规范化建设,依法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保障饮水安全。
三、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定期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进行评估,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工作。
四、水利湖泊、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卫健、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工作职责,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