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州人民政府对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证明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清理核实,决定取消州级证明事项8项,保留州级证明事项2项。现将取消、保留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请有关部门做好取消证明事项的衔接配套工作,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及相关网站公示信息,严格执行最新规定,确保已取消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要按照“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
附件:1.恩施州州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恩施州州级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恩施州州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账户开户凭证及资金到位 凭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恩施州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5〕5号)第十四条 | 州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住建局 | 银行 | √ | √ | 由个人承诺 | ||
2 | (使用暂未取得产权证明的非违法建筑房屋的)经营场地证明 |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登记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恩施州政规〔2014〕11号)第九条 | 州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场 监管局 | 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村(社区) | √ | √ | 由个人承诺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3 | 异地参加医保年限证明 | 从州外转回州内继续参保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7〕4号)第十四条 | 州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医疗 保障局 | 原参保地社保、医保部门 | √ | √ | √ | 原参保地医保 部门协查 | |
4 | 户籍或 工作单位证明 | 办理《狩猎证》 | 《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猎捕野猪规定》第十四条 | 州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林业局 | 公安机关 | √ | √ | √ | 林业局与公安机关 进行内部查询 | |
5 | 持枪资格联审证明 | ||||||||||
6 | 法制、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
7 | 失地证明 | 申请就业 援助 | 《恩施州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办法》(恩施州人社办发〔2017〕65号)第一条 | 州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 √ | √ | 部门内部查询 | ||
8 | 无不良信用记录 证明 |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无偿资金扶持 | 《恩施州“草根创业计划” 州级扶持项目实施方案》(恩施州人社办发〔2016〕28号)第二条 | 州政府部门一般性文件 | 公共就业和人才 服务局 | 中国人民银行 | √ | √ | 部门内部查询 |
附件2:恩施州州级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保留理由 | |||||
依据名称、文号 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有关证明 | 人工终止妊娠 |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手术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恩施州卫生计生发〔2015〕44号)第三条 | 州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定点医疗机构 | 卫健部门 | √ | √ | 禁止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 | ||
2 | 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证明 | 输卵(精)管复通 | √ | √ | 规范计生手术 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