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5-29
恩施州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试行)

恩施州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领域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及三个配套办法的通知》(鄂纪发〔2010〕25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网上出让),是指恩施州国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利用恩施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的行为。

以网上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恩施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本规则。对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及地方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网上出让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网上出让活动采用全州统一的网上交易系统,由恩施州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恩施州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土地交易中心承办。恩施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和维护网上交易系统及其硬件设备,局监察室会同信息中心进行监管,确保网上交易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  网上出让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恩施州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二)竞买人依照规定,向湖北省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证书的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办理CA数字证书;

(三)竞买人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查阅或下载有关文件并提交竞买申请;

(四)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

(五)网上挂牌出让的,竞买人参与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网上拍卖出让的,竞买人直接参与网上限时竞价;

(六)拍卖、挂牌成交确认。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五条  恩施州网上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以下简称网上出让公告)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恩施州土地市场网和恩施州土地有形市场等同时发布,同时还应通过报刊等媒体公开发布。

网上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挂牌人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补充公告。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出让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出让活动相应顺延。

第六条  有意竞买人均可在网上浏览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信息,并根据需要自行对网上出让的土地进行现场踏勘。对宗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七条  网上出让的宗地,有意竞买人应在网上拍卖公告发布或网上挂牌活动开始,至保证金交纳时间截止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网上出让不接受竞买人除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以外其它形式(如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的申请。

竞买申请人应当取得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申请和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CA数字证书时应按系统操作说明填写表格,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竞买人对其提供的信息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在宗地竞买申请之前,竞买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恩施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指南、网上出让公告、出让须知、拍卖或挂牌文件,并了解出让宗地相关信息。

竞买人对网上出让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可向挂牌人咨询。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拍卖或挂牌文件及宗地现状无疑义,并视为同意接受网上出让相关规定、规则的约束。

第九条  竞买人申请竞买宗地,应按网上交易系统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竞买人身份等相关信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书。

第十条  竞买人应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行选择保证金交纳银行,并根据所选银行生成的随机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需竞买多个宗地的,应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指定帐户,方可获得竞买资格。

若竞买人没有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造成竞买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帐,或到帐后没有及时在网上报价期限截止时进行有效报价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该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一条  采取网上拍卖方式出让的,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直接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进行报价竞拍。

第十二条  采取网上挂牌方式出让的,竞买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报价。在挂牌期限内,竞买人可多次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时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中须有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可转入网上限时竞价。

第十三条  网上报价应以增价方式进行,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拍价或起始价,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且为增价幅度整数倍。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在规定的拍卖活动开始或挂牌期限截止,网上交易系统限时5分钟在线询问是否参与网上限时竞价,有竞买人愿意参与网上限时竞价的,以高于当前最高报价一个增价幅度的价格为竞价起拍价开始网上限时竞价,并按出价最高且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网上交易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再顺延4分钟。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网上交易系统出现该宗地网上限时竞价即将截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截止,网上交易系统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及出让结果。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第十六条  有底价出让的,应于拍卖活动开始或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在恩施州公证机构及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输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五章  网上出让成交

第十七条 网上挂牌项目未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的,按以下方式确定竞得人:

(一)在挂牌期限内无报价的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挂牌成交,该竞买人即为竞得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网上交易系统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提交有效报价的,且最高有效报价不低于底价,挂牌成交,该最高有效报价者即为竞得人。

第十八条  网上拍卖项目或网上挂牌项目转入网上限时竞价的,按以下方式确定竞得人:在拍卖竞价过程中,网上交易系统连续三次在线提示最高应价而没有再应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拍卖成交,低于底价,拍卖不成交。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土地竞得人,该最高应价为地块成交价。

第十九条  自网上出让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竞得人应在网上交易系统在线打印《成交通知书》,并按照《成交通知书》及拍卖或挂牌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恩施州国土资源局或各县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交相关资料。恩施州国土资源局或各县市土地交易中心对竞得人提交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并验证竞得人身份,验证合格后,组织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第六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  恩施州国土资源局应建立网上交易系统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员。

第二十一条  网上交易系统管理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管理员负责监控网上交易系统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按照相关的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及CA数字证书;

(三)非报价期间,管理员对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进行详细记录;网上报价期间,因特殊原因需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的,必须由监察人员监督并详细记录;

(四)管理员禁止删除日志数据;网上交易系统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

(五)系统将自动记录并保存竞买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在网上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活动。网上出让活动中止、终止或者结束后,管理员应将系统自动记录的相关信息下载并打印成纸质文档,交恩施州国土资源局档案室存档;

(六)管理员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和网上交易系统涉密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二条  在网上出让活动中,自公告发布开始至活动结束,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应进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与网上交易系统相关联的有关银行和CA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系统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并保守有关秘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系统以CA数字证书、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认证。竞买人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并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和密码。

因竞买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CA数字证书遗失、密码泄漏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等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网络入侵和非挂牌人因素,导致网上交易时间的变更、网络堵塞等,造成竞买人不能及时提交注册申请和竞买报价等的,挂牌人不承担责任,但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在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竞买人自身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竞买人在网上出让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竞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恩施州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取消其竞得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如另行组织本地块出让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且差价金额超过本次竞买保证金金额的,本次被取消竞得资格的竞得人还应对超过竞买保证金金额的差价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交纳土地成交价款或逾期、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的;

2.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3.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4.竞得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况的。

恩施州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原竞得人纳入土地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予以公示。被纳入土地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的用户不得参加恩施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出让活动,系统自动识别并限制其参与竞买。

第二十七条  网上出让活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泄露与竞买申请人、竞得人和系统有关信息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恩施州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发布中止或终止网上出让公告,即刻中止或终止网上出让活动:

(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报批的;

(三)网上交易系统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拍卖、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竞买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承担,网上出让活动不中止,也不终止。

上述中止事项消除后,可恢复网上出让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地块不能正常网上出让的,恩施州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撤消该地块交易。

第三十条  网上出让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以银行系统记录的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恩施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