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信访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通告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9-19
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规范信访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通告

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的活动。为了规范信访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信访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文明接待群众来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答复、妥善处理;对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的要求,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二、信访人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采用书信、电话形式提出;确需走访反映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的,应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到有关机关设立的人民来访接待室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多人反映共同意见、提出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三、信访人实施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四、不得在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以外的地点上访。违者,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训诫。

五、不准以上访名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在党政领导机关及重要场所滞留、聚集。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视情予以制止、命令解散、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依法予以拘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允许在国家机关及公共场所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标语,扯挂横幅等。违者,依法予以制止;对不听劝告,吵闹纠缠,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七、严禁故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侮辱、诽谤、殴打工作人员。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禁携带爆炸、剧毒、易燃等危险物品或管制刀具进行上访活动。违者,依法予以收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法人员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严禁在上访活动中非法拦截、扣留车辆,妨碍城市道路、铁路、公路交通秩序,或者强行通过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严禁在信访接待场所、党政机关门前、周边及道路上违法搭棚、堆物或者设置其他障碍,影响办公秩序、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违者,依法予以强制排除,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法人员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严禁无理缠访、跨地区串联上访、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以上规定的上访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以及有引诱、胁迫、欺骗他人上访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此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