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利川市恒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CLERRQ2L
住所:利川市柏杨坝镇偏岩村6组
法定代表人:管处阳
我局利川市分局于2023年7月6日对利川市恒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获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于2023年5月29日在利川市柏杨坝镇偏岩村6组一处自然溶洞内开工建设废旧电路板热熔生产线1条。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在车牌号为鄂Q08159的红色随吊车车厢内发现装载有你公司热溶拆解待出售的电子元器件成品15袋,共约4吨,并在加工场地内发现已加工的电缆塑料碎屑5袋(约1.5吨)及尚未出售的电子元器件一袋(约30公斤)。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该案涉及危险废物数量较大且存在证据灭失的可能及环境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涉案车辆、废旧电子元器件产品及厂区相关设施设备予以查封(扣押)(详见: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7月6日起至2023年8月4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物品封存于利川市恒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扣押)的物品。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附件: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清单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6日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清单
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利川市恒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名 称 | 数量 | 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生产日期 | 存放地点 |
随车吊 | 1辆 | 红色(车牌号鄂Q08159) | 东风 | 无 | 利川市恒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区内 |
废旧电子元器件 | 15袋 | 白色吨袋 | 无 | 无 | 利川市恒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区内 |
厂区大门 | 2处 | 无 | 无 | 无 | 利川市恒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区大门 |
热熔炉 | 4套 | 无 | 无 | 无 | 利川市恒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区内 |
破碎机 | 1套 | 无 | 无 | 无 | 利川市恒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厂区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