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态申报州直和恩施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10
关于动态申报州直和恩施高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及《恩施州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发〔2022〕3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流程,切实解决州直和恩施高新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等住房困难人员住房问题,拟建立保租房动态申报及审核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州直单位(含垂直)和恩施高新区从事教育、医疗、环卫、物业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工作人员中在恩施市城区无房及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在恩施市城区无房的州直单位(含垂直)和恩施高新区各类引进人才、退役军人等住房困难群体。

(二)申请条件

1.在州直(含垂直)行政、企事业单位和恩施高新区稳定就业;

2.申请人及配偶在恩施市城区无房且三年内无不动产交易记录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报程序

(一)房源查询

1.电话查询:0718-8456825;

2.官网查询:https://www.eszgtgs.com/(公示公告—保租房信息)。

(二)申报时间

周一至周五(不含节假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三)申报地点

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办事大厅(金龙大道州住建局北楼3楼,联系人:顾辉,联系电话:0718-8225906)。

(四)申报资料

1.《恩施州州直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详见附件);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

3.州直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提供入职证明材料(编制卡、录取通知、任职文件等任一样);州直单位聘用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4.恩施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市民之家4楼)

5.恩施市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查询证明(市民之家4楼)

(五)资格审核

申报人如实填报《申请表》,明确意向小区及具体房源,经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复审。

(六)选房

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复审后,出具符合条件人员回执单,申报人持回执单到州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签订协议的视作自愿放弃。

三、房源情况

1.房源类型。可动态申报房源为首批200套未分配的已竣工备案商品住房,均为先租后售,租赁期满5年后(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承租人购买所租房屋部分(50%以上)或全部产权,出售单价不高于同期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市场评估价。购买时,前五年租金可抵扣购房款。

2.房源情况。单套房屋建筑面积为76m2--140m2,可简装交付(满足水、电、气、墙壁、地砖、厨、卫等生活基本所需)。

3.租金标准。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享受优惠政策,原则上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租赁市场评估价的70%,房源租金参考标准区间为12.27元/m2/月—13.75元/m2/月,每两年动态调整,最终以租赁合同签订为准。

四、申报须知

(一)凡申报者应如实填报《申请表》,申报后存在购买其他住房等不符合保租房申报条件的,应及时向州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提交退出申请。已入住的,应及时与州城发公司办理退房手续。多孩及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家庭需满足常住人口人均面积不足30平方要求。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其保租房申报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

(二)承租期间,不得闲置、出租、转租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一经发现,取消申报及承租资格,已缴纳租金不予退还,在租赁期自行对所租住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除可移动财产外)归出租人所有,不以任何形式进行补偿。

(三)此前已申报而未选房人员有申报意愿的仍需填报《申请表》并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公平公正。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恩施州州直保障性性租赁住房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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