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0 年 2 月底以前,适用 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 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适用减按 1%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的,按照 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以下简称“13 号公告”)有 关规定,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 13 号公告有关 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 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 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 8 栏=第 7 栏÷(1+征收率)。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 2 月底以前,已按 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 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 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 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 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 0.5%预征个人所得 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 36 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 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 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 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 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 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七、本公告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9日
附件
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机关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我单位自 年 月 日起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声明自 年 月 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调整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的相关文件为: (文件名称及文号)。
年 月 日
(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