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州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平时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26
关于印发《州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平时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州社机关各科室:

根据《关于健全履责机制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意见》(恩施州组通[2013]14号)及有关规定,经州社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州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平时考核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州供销社办公室印发                   2013年4月26日

(共印16份)

恩施州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平时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为建立健全客观公正、高效有序的年度考核工作机制,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能力匹配为原则,以能力席位标准为依据、以履职履责情况为内容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体系,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健全履责机制加强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意见》(鄂组通[2011]36号)、《湖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鄂组发[2012]9号)、《州委办公室 州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恩施州州直机关公务员通用年龄席位标准(试行)>的通知》(恩施州办发[2013]1号)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供销合作社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州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恩施州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平时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州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含机关在编工勤人员、下同)平时考核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按照“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的要求,坚持把平时考核与能力席位标准相结合、与机关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与机关工作人员履职履责相结合,通过建立健全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考核评价体系,使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

第二条  平时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平时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简便易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自记自评与领导评鉴相结合,统一组织与主管部门审核相结合。

第三条  平时考核工作的考核对象:年度内州供销社机关在职在编,全年工作时间在四个月以上以及全年病事假未超过二个月(累计)和旷工时间未达30天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州供销社成立平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州社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部门人员和若干机关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第五条  平时考核工作的方式由单位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科室主要负责人核准,个人具体落实,所属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效率等方面综合做出评价。

工作业绩,是指是否能高标准、高质量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成效是否明显,工作数量、质量、贡献等方面是否突出。   

工作态度,是指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服务态度是否端正,服务质量是否优良,工作作风是否扎实等方面的情况。

工作能力 ,是指是否熟悉本职业务工作、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实际工作中是否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创新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工作效率,是指是否具有创新思维,改进工作方法,是否快速、准确、及时地处理行政事务,能否按规定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  平时考核以月、季度为周期开展,在确定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任务)的基础上,由被考核人按月填写《平时考核记实薄》(记实薄分州管干部、参公人员和工勤人员三类),按照个人填写、科室核准、分管领导评价、主管领导确定的方式进行。

1、确定岗位职责及工作计划(任务)。将工作职责、任务分解到内设职能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将工作任务(目标)落实到每一位机关工作人员,然后将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限、标准、数量、质量作为平时考核的基本内容。

2、如实填写平时考核记实薄。由被考核人本人以月记形式,将当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重大事项、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当月考勤情况如实记录在平时考核记实薄上。

3、科室核准。在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当月各项工作、考勤情况的基础上,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对照被考核人的当月工作计划,按月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目标)和领导交办事项、重要工作、出勤等主要情况进行核实、核准。

科室主要负责人的月工作和考核情况的核实、核准由分管领导负责。

4、领导评鉴。根据被考核人的每月记实情况和现实工作表现,被考核人在季度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表中写出个人季度工作小结的基础上,将平时考核记实薄交科室主要负责人据实核准,然后由分管领导进行评鉴,写出评语,提出考核档次建议,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认定。主管领导签字认定后应及时将评语,考核档次建议反馈给被考核人。若被考核人对考核档次有异议,按本细则第十七条实施。

5、审核备案。 本年度平时考核工作在12月20日前完成,然后将平时考核记实薄交人事科保管备案,作为当年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平时考核档次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核准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应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考核结果档次由分管领导提出,报主管领导签字认定。

第九条  平时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基本称职档次:

1、季度内迟到、早退累计10次以上,或旷工累计达到3天的;

2、工作效率较低、办事推诿扯皮、服务态度不好的;

3、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1次,造成不良后果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贻误工作的;

5、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岗,搬弄是非、影响团结,经批评无明显改进的;

6、其它管理制度中,适用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情况的。

第十条 平时考核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不称职档次:

1、季度内迟到、早退累计20次以上,或季度内旷工累计达到6天的;

2、上班时间办私事,上网炒股、聊天、打游戏,经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工作效率低、办事推诿扯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及工作承诺时限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2次以上,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5、执行公务活动中利用职权的便利吃、拿、卡、要、报,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群众举报属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等不文明行为表现的的;

7、拒绝参加平时考核的;

8、其它管理制度中,适用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情况的。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内和处分期内参加平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任职定级、解除处分的依据。

第十二条  在平时考核周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累计已超过考核天数达半年及累计旷工达30天的,年度内再不进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档次直接定为不称职档次。

第十三条  平时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确定档次的基础和依据。年度考核档次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情况综合确定,优秀档次人选一般在平时考核至少有1次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四条  在平时考核中有1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档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有2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档次或1次被确定为不称职档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以上档次。有3次以上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档次或2次以上被确定为不称职档次的,视情况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档次。

第十五条  对平时考核中被确定为一次不称职档次的人员,由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被确定为二次不称职档次的人员,由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平时考核的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参加年终考核,不享受年终考核所有奖项的奖励。

第十七条  对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档次不服,被考核人可用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核,并提出更改请求。对更改请求仍有异议的,可向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在接到考核档次之日起的三十日内,直接向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及公务员管理权限的规定,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平时考核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