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州村级综合服务社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17
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州村级综合服务社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供销社:

根据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鄂合流通[2012] 12号文件《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省村级综合服务社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我州供销社系统村级综合服务社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全州范围内符合申请验收条件的村级综合服务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实地抽样核查,严格执行标准的原则;

(三)坚持验收结果明确,协商解决争议的原则。

三、验收时间。

本年度验收工作从2012年11月19日开始,各县市参加检查验收的人员于11月18日晚5:30前到州社报到,11月22日结束检查,23日全天在州社集中汇报小结。

四、验收程序

(一)申报。2012年11月12日前,由县级社通过省社门户网(www.hbcoop.gov.cn)上的村级综合服务社管理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注册,往年已验收通过的不得重复申报注册,注册信息须按要求完整、规范填写。注册完成后向州社提出验收申请,同时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与供销社指定企业签订的商品配送协议;

3、购销台账、服务台账等;

4、其他相关资料。

(二)验收。州社组织专班分三个小组对申报的村级综合服务社逐一验收(赴县市分组安排附后)(附件1),具体验收项目及评分标准见《湖北省供销社村级综合服务社验收(复查)评分表》(附件2)。各地要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检查,总评分在80分以上的村级综合服务社为验收合格。验收后,要在《湖北省供销社村级综合服务社验收申请表》上签署是否合格的明确的验收意见,并将合格名单以《湖北省供销社村级综合服务社验收(复查)汇总表》(附件3)汇总待查。对验收不合格的村级综合服务社也要整理成册,留档备查。

(三)复查。11月下旬起,由省供销社负责对市(州)验收结果进行复查。

1、复查采取抽查办法进行,抽查的对象由省社复查小组在各市(州)申报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单个县(市、区)抽查的数量应不少于5家。

2、复查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抽样检查、与农民群众座谈等办法,对照具体的检查项目,对村级综合服务社的建设情况作出综合评定。重点检查永久性标识牌的使用、合作制的推行、与农村党群服务中心的对接、社有产权综合服务社和新农村网上便民服务中心的建设等情况,并在《全省村级综合服务社验收(复查)评分表》、《全省村级综合服务社验收结果汇总表》上详细签署合格与否的明确意见。

(四)公示。省供销社将验收结果在省社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认定。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核查符合验收条件的,认定为合格村级综合服务社。

五、结果运用

(一)对受检的各县(市、区),将以其申报验收的数量为基数,根据复检抽查合格率计算其村级综合服务社合格数量,总量控制在年初下达的计划建设目标之内。

(二)按验收合格的村级综合服务社数兑现以奖代补资金。

(三)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情况作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指标纳入全省供销社系统年度综合业绩考核。

(四)对在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省社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其它事项

(一)相关县(市、区)要做好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县(市、区)村级综合服务社验收资格。验收、复查小组成员要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客观反映检查情况。

(二)关于社有产权的村级综合服务社验收参照2011年的《关于对产权式村级综合服务社进行检查验收的说明》执行。

(三)验收工作的相关规定由省社农村流通处负责解释。

附件1:州供销社赴县市分组安排

附件2、全省村级综合服务社验收(复查)评分表

附件3、全省村级综合服务社验收(复查)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综合服务社     检查验收     通知           

恩施州供销社办公室              2012年11月15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1、2、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