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示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14
恩施州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118号)、《湖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35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19〕27号)相关要求,现将恩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示如下:

一、内设机构

(一)法制建设科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省、州交通运输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法制宣传、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监督指导工作;承担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及相关涉法事务;负责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科室人员:王晓华 

管辖范围及执法区域:恩施州

办公地点:恩施州交通运输局707室

咨询监督电话:0718-8223305-707

(二)公路路政执法科(交通产权管理科)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州交通运输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州普通公路路政执法及超限运输治理相关职责的监督、指导和跨区域及重大案件的查办;承担全州普通公路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州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科室人员:李正武、廖青华

管辖范围及执法区域:恩施州

办公地点:恩施州交通运输局104室

咨询监督电话:0718-8223305-104

(三)道路运输执法科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省、州交通运输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州道路运输行业的监管;负责道路运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跨区域及重大案件的查办;指导、监督全州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城市客运安全生产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科室人员:夏超、向瑛、金友斌、包雪松

管辖范围及执法区域:恩施州

办公地点:恩施州交通运输局506室

咨询监督电话:0718-8223305-506

(四)水路交通执法科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省、州交通运输管理的方针政策;承担港口行政、航道行政、水路运政和地方海事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州港口及除长江干线以外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水上救助、打捞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科室人员:袁颖、朱军

管辖范围及执法区域:恩施州

办公地点:恩施州交通运输局505室

咨询监督电话:0718-8223305-505

(五)建设管理执法科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省、州交通运输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交通建设市场执法工作;负责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承担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科室人员:李裕双、李海玉、陈帅

管辖范围及执法区域:恩施州

办公地点:恩施州交通运输局708室

咨询监督电话:0718-8223305-708

(六)办公室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支队机关工作;负责文秘、接待、会务、保密、档案、文印、文书、安保、后勤管理等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办理建议提案、宣传报道、政务公开、来信来访、计生、综治、史志等工作;负责人事劳资、党建、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预算、罚没款及其票据管理、报销、出纳、资产

管理等机关财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科室人员:黄国林、向磊、杨光明、肖雯、王雅筠  

办公地点:恩施州交通运输局701、706室

咨询监督电话:0718-8223305-701、706

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主要执法事项清单见附件1;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2。

三、执法人员信息

执法人员信息见附件3。

四、行政执法服装、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样式信息

行政执法制服标准样式见附件4。

五、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行政执法流程图见附件5;

行政执法文书样式见附件6、7。

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见附件8。

七、行政处罚的听证标准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七十六条规定,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较大数额,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人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执行。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有关事项及要求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