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20
恩施州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州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国资局(中心)、州直各企业: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促进企业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处置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理配置与充分利用;

(二)   按质论价,有偿转让;

(三)   公平、公正、公开。

二、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依法对有国有资产进行出售、转让、报废等产权发生变动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关、停、并、转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需调整、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

(三)国有土地使用、商标、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根据国家政策、国有经济有计划退出竞争性行业企业的国有资产。

(五)按照国家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进行处置的其他国有资产。

三、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

严格执行资产处置审批制度。以国有企业间资产划转,企业出售国有资产或以兼并抵押、出租、联营、入股等形式处置国有资产或国有股股权,必须报经同级国资监管部门审批,重大事项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有主管部门的报主管部门审核,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国资监管部门。

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位、损失价值文件;

5、企业领取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实,并报国资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国资监管部门。

(三)企业接到批复后,由国资监管部门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抽选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

(四)召开评审会议,由主管部门及企业介绍情况,评估机构报告评估情况,专家组进行评审后,将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确认。

(五)企业处置资产经批准和评估确认后,参照评估确认价格作为处置的价格依据,选定处置方式,并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鄂政办发[2005]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到产权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并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下达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实施资产处置,并凭批复的相关凭证进行财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实行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做到主要领导经常问,分管领导亲自抓,专兼职人员具体做。

(二)强化督办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按有关法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狠抓工作落实。要转变作风,履行职责,依法处置,狠抓落实,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