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严肃性和安全性,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中心明确分管机关领导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中心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六条 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 我中心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信息,正式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审查。
第十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十一条 我中心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审核的程序:
(一)承办科室负责人初审,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
(二)拟发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人复审,一般信息由分管信息审查工作的领导审签后方可发布,重要信息必须经主要领导签发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对中心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且由我中心主办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在进行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相关行政机关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各承办科室在政府信息制作时应当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是否予以公开等意见;办公室在进行保密复审时,应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办公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