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23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恩施州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州实际,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缓缴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申请缓缴。

1、缓缴期限: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对企业作欠缴处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

2、办理资料:申请缓缴时,企业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缓缴方案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补缴方案应包括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提交相关资料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3、办理时限:企业申请缓缴,提供职代会或工会讨论结果、补缴方案、承诺书等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缩短办理流程,当日办结。

二、执行降低缴存比例政策。自3月1日起,中小微企业可连续6个月按3%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企业办理降低比例缴存,提供职代会或工会讨论结果、补缴方案、承诺书等证明材料,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批,当日办结。

三、延长办理时限。职工购买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和发票填发日期在防疫未正常上班期间满1年的,可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对购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提前结清贷款提取等有受理时限要求的提取业务,相关资料在防疫未正常上班期间满1年的,可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

四、保障职工合理提取需求。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适当提高年度租赁提取额度,将年度租赁提取额度提高为15000元。

五、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2月2日至6月30日期间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取逾期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2020年7月1日起,借款人应当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