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06
关于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办事处、直属营业部、中心各科室: 

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六届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请自2017年6月5日起遵照执行。

 (一)取消"为父母、子女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可提取公积金"的政策。

 (二)取消"装饰装修房屋可提取公积金"的政策。

 (三)将"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的90%,必须保留账户余额的10%的规定",修改为:账户余额只需保留1元钱。

 (四)将办理一手房购房贷款需提供的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合同或证明)、办理二手房购房贷款需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办理建房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的时间范围由七年内调至三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