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17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公告

公积金缴交职工、公积金贷款客户:

为顺利推行住房公积金按月划扣业务,将对公积金业务模式进行调整,并进一步放宽部分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6月15日起,全州公积金各网点恢复办理贷款业务。

二、凡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已办理委贷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客户,扣款日统一调整为每月25日,调整后计息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利息按实际天数计算,超过一个月的,只按一个月计算。自本月25日起,公积金中心将委托五家银行进行公积金贷款划扣,公积金系统每月25日将需要还款的扣款清单电子文件发送到银行系统,由银行通过其代扣系统从借款人银行账户中扣款。扣款成功后,银行自动将扣款后的电子文件清单导入中心贷款系统完成贷款归还。当月扣款不成功有逾期记录的,公积金系统将会在次月3日、10日发送扣款指令至银行系统补扣。凡收到银行“您的贷款已结清”短信的并不代表贷款已实际结清,公积金中心将继续委托银行划扣贷款。

三、自7月6起,凡在州直、来凤县、咸丰县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客户可在各业务窗口申请办理公积金抵扣贷款业务。其他县市9月1日起开始施行,必要时可预约周末时间办理公积金划扣申请业务。

四、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购买商品房:七年以内的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房产证和全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七年以内的经房产部门备案的房产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或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经济适用房:七年以内的由经济适房开发中心出具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4、城镇规划区内建造自住住房:提供国土、规划、住建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建房施工合同; 

5、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所建房屋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乡建办证明及建房施工合同;

6、城区房屋装修: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装修合同及预算表;

7、乡镇房屋装修: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批复文件)、乡建办证明、房屋装修合同及预算表。

五、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1、2年内购买商品房的

2、2年内购买二手房的

3、3年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4、低收入家庭缴纳物业管理费

5、经现场查勘装饰装修自有住房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

7、离休、退休及辞职、辞退、开除、户口迁出恩施州或出国出境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8、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借款本息的

9、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不可预见的重特大事故的

10、有房产部门出具无房证明并租房的

六、贷款业务咨询电话:0718-8248315    12329

提取业务咨询电话:0718-8237858    12329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