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州人大九届二次会议20230042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6
关于对州人大九届二次会议20230042号建议的答复


江世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鼓励支持、推广使用本地产品激励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您提出的“制定《恩施州鼓励支持使用本地产品推荐目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推荐企业品牌建设,鼓励将品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湖北老字号、荆楚优品等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规定:“《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适用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各地不再单独制定市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2〕9号)规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 年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以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品目对照表》,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因此,湖北省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目前仍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各市(州)无单独制定权限,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在当前政策下,恩施州暂无法将地方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2.关于您提出的“鼓励全州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在采购消费使用各类物品时,在质量、价格等因素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够买使用《目录库》中的产品。鼓励支持州内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民间投资建设项目等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及个人采购消费物品时优先使用本地产品”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三章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中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不得违规设置投标人或者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者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能强制要求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各级预算单位在采购时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保障政府采购供应商公平竞争,本地企业可在满足采购人需求条件下自主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虽从政府采购层面无法优先采购本地产品,但州内经信部门、消费帮扶专班做了大量工作为本土企业和本地产品发展提供支持,且下一步将继续以下列相关措施为抓手,持续为其提供支持。

一是建设宣传平台。开通中小企业基础数据服务平台和“恩施经信”微信公众号,对恩施州规模以上工业及产品进行宣传推介。目前“恩施经信”微信公众号已经开通,中小企业基础数据服务平台正在建设,预计6月正式投入使用。

二是拓展武汉市场。争取武汉市经信局支持,协调武汉和美乡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给恩施企业提供展厅,展示宣传恩施产品;利用供应链公司线下平台,协助恩施州工业产品特别是农副产品进入武汉机关食堂和大型超市。目前已有30家恩施企业(产品)参加展销,成功对接武汉市20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销售恩施产品数百万元。

三是争取单位支持。州经信局组织专班对部分企业的产品在州内销售情况进行了调研,各县(市)都组织开展了工业产品进行机关、进学校等宣传推荐活动,积极动员争取州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采购本地工业产品。

四是大力开展消费帮扶。积极对接各单位食堂和职工工会对农副产品的采购需求,将当地产品直接引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各大食堂,建立长期稳定供销关系。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恩施州财政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