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关于对州九届人大二次会议20230083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30
恩施州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关于对州九届人大二次会议20230083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州九届人大二次会议20230083号建议的答复

龙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恩施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建议收悉。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司法局等单位提出了会办意见,现一并综合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畜禽粪污治理成效显著。近年来,全州各级相关部门紧扣工作职能,大力推进全州畜牧绿色高质量发展,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并通过行政驱动、宣传发动、项目带动、科技促动、种植联动等方式大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取得了明显成效。恩施市、建始县、巴东县、利川市、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先后实施了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整县推进项目,争取中央、省项目资金25834万元。截止去年底,全州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95%以上,规模养殖场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80%以上非规模养殖场实现了农牧结合、种养结合的循环农业模式。

(二)畜禽养殖监管持续有力。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准入管理,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及政策要求,对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生态红线内不得进行选址;按照我州各县市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把关;对年出栏5000头以上生猪养殖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书报批项目,严格审查审批,同时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及承诺审批工作。2022年度,全州对2个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725个畜禽养殖项目实行了环评登记表备案。加强畜禽养殖行业企业环境执法检查,打击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度,全州共立案调查涉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5起,处罚金额14.7万元,移送拘留1起。2022年8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州畜禽非规模养殖监管工作的通知》,全州畜禽非规模养殖场监管有了政策依据,污染防治有了具体措施。

二、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企业)监管有相关法律条文约束规定

(一)关于养殖排放没有标准问题。现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无其他适用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若畜禽养殖废水用于农田灌溉,需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要求。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后的执法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查处时,应根据污染的具体情形,选择法律适用条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等已明确监督处罚措施。  

三、我州对规模以下养殖户(企业)监管情况

针对规模以下养殖户(企业)监管难的情况,我州于2022年出台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州畜禽非规模养殖监管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函〔2022〕号),明确了将全州所有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纳入监管范围,将畜禽非规模养殖监管工作纳入州对县市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内容,各相关部门划分了职能职责,全面落实台账建设、选址管理、配套指导、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措施,加大巡查、宣传、考核等工作推进力度,全面排查了全州50余万户规模以下养殖户(企业),建立养殖档案、开展问题整改、确保监管到位。  

四、关于制定《恩施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回复

我州的立法权包括制定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州政府规章,其中,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计划项目由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征集并确定,州政府规章的立法计划项目由州政府组织征集并确定。制定《恩施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属于自治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项目,需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启动相关工作需按程序进行。规模以上的养殖监管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规模以下养殖监管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州畜禽非规模养殖监管工作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函〔2022〕号)执行,目前我州畜禽养殖监管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我中心将在广泛调研和征求州直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适时向州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恩施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项目建议。

五、下步工作计划

一是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的监管。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州畜禽非规模养殖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抓好非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严格规模养殖场登记备案条件,对不符合环保和防疫要求的,坚决督促整改,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备案,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是持续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对开展畜禽粪肥运输、施用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按规定予以支持。优先将畜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装备机具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

三是积极倡导循环养殖。在大力推进种植业化肥减量行动基础上,打通粪肥还田通道,以“能源化、肥料化”为综合利用的主攻方向,建立“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的农牧循环机制,延伸养殖产业链条,提高养殖综合效益。统筹种养业规模和布局,保障规模养殖场配套与必要的粪肥消纳用地,实现就地就近循环利用。

四是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充分发挥基础数据在绩效考核、政策实施、日常监管等方面的支撑作用,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作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分工协作,明确责任单位,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扎实做好有关信息集中采集报送、规模养殖场设施装备配套验收等重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两率”目标任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有效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五是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全州建设2个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16个以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中心,力争做到病死畜禽全收集、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