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州环发〔2020〕6号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恩施州生态环境系统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十条具体措施》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21
恩州环发〔2020〕6号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恩施州生态环境系统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十条具体措施》的通知

各分局,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恩施州高质量发展,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恩施州生态环境系统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十条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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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生态环境系统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

激发市场活力十条具体措施

                

第一条州生态环境局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和建设项目。定期赴联系单位开展调研,宣讲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新技术新要求,听取联系单位意见和建议;定期召开环保民情恳谈会,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帮助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条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危险废物转移等行政审批事项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推行“一网通办”、“一事联办”,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做到线下“零跑腿”。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和环评报告表经审批公示后1个工作日办结。(附件一)

第三条细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对农副食品加工业,酒、饮料制造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实行豁免措施;全面推广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畜牧业等涉及17大类44小类行业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质生产、研究实验等三类临时性建设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实行豁免。(附件二)

第四条建立环境监管执法正面清单。对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或建设项目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附件三)

第五条实行生态环境差异化监管执法。对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罚;对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且主动改正的,依法不予处罚。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制度,确保阳光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附件四)

第六条禁止“一刀切”行为。坚决禁止在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反馈问题整改、重大活动环境保障期间,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简单粗暴的行为;对于依法依规取得行政许可,具有合法手续的项目、产业、园区等,不得采取集中停工停业措施。

第七条规范生态环保第三方服务机构市场行为。向社会公开生态环保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单和信息,建立生态环保第三方服务机构评价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打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竞争充分、监督到位的生态环保服务市场。

第八条畅通市场主体咨询渠道。州县联动,加强点对点服务、面对面沟通,当好服务市场主体“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定期邀请市场主体代表和环保专家,协商解决生态环境方面的热点问题。成立州生态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免费为市场主体提供生态环境领域的咨询服务。无偿向市场主体提供生态环境部门例行监测站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第九条开设生态环保大讲堂。在全州生态环境系统开设“生态环保大讲堂”,邀请专家学者开展专题讲座,安排内部人员结合自身工作适时开讲,大力提升全州生态环境系统干部职工服务市场主体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督办评价机制。建立全州生态环境系统营商环境月调度、季督办、年评价工作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消极应对或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优化行政审批措施清单

2.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

3.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4.生态环境差异化监管执法清单



附件: 附件1-4.pdf


附件: 附件1-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