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州环发〔2021〕4号关于印发《恩施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联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27
恩州环发〔2021〕4号关于印发《恩施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联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各县市经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保障全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有效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机制,州生态环境局、经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联合制定了《恩施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联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恩施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23日


恩施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联动工作方案

为保障全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有效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恩施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监管范围

(一)拟收回或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

(二)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或者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主体责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三、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审核污染地块责任人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各类技术报告、方案等并下达指导意见。

经信部门负责汇总工业制造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关停、搬迁、淘汰或破产等企业的相关信息,以及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企业相关信息(以下统称“关停企业名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纳入本方案监管的土地使用权收储、供应、规划用途、规划条件和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四、联动监管

(一)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1.建立名录。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录,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州生态环境局制定公布全州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名单实行动态更新,信息共享同级经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各级经信部门及时将关停企业名单书面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在接到书面通报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管理范围的疑似污染地块录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各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及时将疑似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信息录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2.初步调查。确定为疑似污染地块的,由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通知包括疑似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需开展调查、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等相关要求,以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方法和途径。

土地使用权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自行组织从业单位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初步调查报告并报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初步调查报告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将初步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外,纳入本方案监管的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报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评审。

3.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经初步调查认定属于污染地块的,州生态环境局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列入污染地块名录,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并通报污染地块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将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风险评估报告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根据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地块风险等级,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土地使用权人按评审意见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按要求将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认定不属于污染地块的,由州生态环境局下达指导意见,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收到指导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疑似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

(二)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

1.风险管控。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抄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将方案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州生态环境局县市分局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以及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纳入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规划、供地等手续。

2.治理修复。对需要进行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将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效果评估,编制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报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目标、治理与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污染地块经治理与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五、相关要求

(一)密切配合,认真履职

各级生态环境、经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内部分工,落实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推动联动监管落地见效。

(二)信息共享,协商会办

各级生态环境、经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商会办机制,动态更新共享相关信息,协商解决联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三)加强宣传,做好服务

各级生态环境、经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宣传工作,当好企业的“店小二”,切实为企业服好务。

本方案未详尽阐述事宜按照《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