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州环发〔2020〕8号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实施恩施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21
恩州环发〔2020〕8号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实施恩施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加快建立实施我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全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汽车排放检验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主体责任

当前,我州汽车超标排放、监管尚未形成闭环的问题日益突出,随着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汽车排放已经成为我州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各县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到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履行推进汽车排放检验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的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实施该制度的组织领导,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宣传实施该制度的重大意义,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于2020年底前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实现检验-维修-复检闭环管理。

各县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或校准的排放检验设备,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检验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各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当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单、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将相关名单抄送当地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

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汽车排放维护修理工作。取得汽车维修经营备案的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从事发动机维修的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可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同时可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遴选一定比例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作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技术示范站,并挂牌运营。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站、技术示范站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对超标排放车辆进行科学诊断和合理维护修理。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通过当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获取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名录、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将相关名单抄送当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二、切实规范汽车排放检验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工作流程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和《超标排放汽车维护维修告知书》转交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并告知其维护修理及复检有关流程和要求。在办事大厅、休息区醒目位置张贴本地区可维护修理单位信息,便于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联系和送修。超标排放汽车在完成维护修理后,由维护(维修)机构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复检凭证。托修方凭借复检凭证进行复检,对经检验仍然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机构应建立标准维修流程进行超标排放汽车的维修治理,保证维修质量。超标排放汽车经诊断后确实无法修复的或维护修理后仍然无法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如实告知托修方,由托修方决定是否继续维护修理。超标排放汽车完成维护维修作业后,维护(维修)机构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将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信息实时上传至交通运输部门,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维护(维修)机构不得擅自转包排放超标汽车维修治理业务,不得代替其他单位上传排放超标汽车维修治理结果。

州、县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通过遥感监测、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等监督抽测方式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每月以公告(在当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或信函等方式,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所属企业,督促限期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进行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再到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对于登记地在外省(区、市)的超标排放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每月定期将相关信息上传到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由登记地相关部门负责通知和督促维修治理。

全州依托省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各自管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加快推动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信息和维修治理信息闭环联网管理。省级管理系统未实现联网前,州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各自管理的系统赋予对方业务查询权限,州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查询汽车维修信息,州交通运输部门可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查询汽车排放检验和复检信息。省级管理系统实现联网后,州、县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应通过信息闭环管理来实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联动,以及对超标排放汽车的闭环管理。

三、全面加强汽车排放检验和汽车排放性能维护修理监督管理

各县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测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联合监管和信息通报等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县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汽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者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监督检查,对于不具备维护修理能力、用强制或者虚假方式维护修理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管和处罚。各县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用,提升行业数字化监管能力。要加强大数据分析和应用,对于异地登记车辆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常的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以及群众举报投诉多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确保汽车排放超标治理取得实效。

附件:1.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

      2.《超标排放汽车维护维修告知书》(式样)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恩施州交通运输局

恩施州市场监管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