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保留部分局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18
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废止、保留部分局内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县市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局内制度建设,加快构建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自2018年10月以来,我局对以局名义正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决定废止:《恩施州环境保护局关于核定水泥、煤炭等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恩州环发〔2007〕20号)、《恩施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意见》(恩州环发〔2009〕20号)共2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继续有效:《关于印发〈恩施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恩州环发〔2009〕23号)1件。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