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25
《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解读

中国环境报讯 余桃晶 孙瑾 周岿 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半年后,日前,湖北省环保厅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湖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要求,确保排污许可制度在湖北的推行实施。方案中有哪些值得期待的重点任务和特色?记者就此为您进行全面解读。

目标明确

2020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全覆盖

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纳入其他污染物,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

《实施方案》提出,2017年6月底以前完成火电、造纸两个行业的排污许可核发工作。2017年底以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精简合理、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得到落实,基本建立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有效衔接

湖北较国家方案要求更为具体

在衔接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要求方面,在国家排污许可实施方案有机衔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基础上,湖北省《实施方案》增加了有机衔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有机衔接环境监管执法、有机衔接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制度三项要求。

有机衔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许可证是企业排污权的体现形式,湖北省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获得和交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要求执行。

有机衔接环境监管执法要求。是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经省、市、县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

有机衔接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制度。与拟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制度做好衔接。交换共享企事业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与纳税申报数据,引导企事业单位按证排污并诚信纳税。

程序规范

核发主体和流程都有了明确界定

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方面,《实施方案》通过明确核发主体和核发流程,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给予了规范。

首先是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主体。明确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各市、州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出台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含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是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明确排污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程序、排污许可证样式、信息编码和平台接口标准、相关数据格式要求等规定核发;各地现有排污许可证及其管理要按国家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规范;根据需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湖北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的技术规范文件。

保障有力

全面推动排污许可制推进实施

为推动排污许可制度在全省的推进和实施,《实施方案》还提出了严格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等强制性的保障措施。

在此基础上,《实施方案》还提出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政策推动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对自愿实施严于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企事业单位,发改、经信、财政、环保、物价等部门要研究电价等价格激励措施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实施方案》提出要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公开。提出各地应加强排污许可信息平台建设,将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执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纳入平台,并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对接。建设全省排污许可信息管理系统。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或平台统一收集、存储、管理排污许可证信息,实现各级联网、数据集成、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