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9
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

恩施州政规〔201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7日

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质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和组织,引导、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01—2020年)》《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恩施州清江质量奖(以下简称清江质量奖)是州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本州行政区域内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清江质量奖的评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坚持从严掌握、宁缺勿滥。

第四条  围绕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链建设,清江质量奖每两年评定1次,每次评定清江质量奖不超过2个;对入围候选企业或组织,可设置不超过4个清江质量奖提名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授权州质量强州工作委员会设立清江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组织、推动、指导、监督清江质量奖评审活动,并决定清江质量奖评审的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州质量强州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清江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二)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应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并根据工作需要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随机抽取评审员组成清江质量奖现场评审组: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掌握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二)具有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5年以上经营管理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创造性工作能力;

(五)公正严明,廉洁自律,有敬业奉献精神。

根据需要也可邀请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评审专家担任评审员。评审员不得参加与自己利益相关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工作;不得传播影响评奖公正性的错误或误导信息,不得泄露相关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州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县市政府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业或组织的发动、培育、推荐和申报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清江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或公益活动3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效运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企业或组织,近3年未发生亏损,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管理水平居本州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州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清江质量奖的参评对象: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或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三)近3年内有质量、安全、环境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3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近3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清江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国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参照《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定标准》,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恩施州清江质量奖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清江质量奖评审总分为1000分。获得清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500分(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500分(不含),该奖项空缺。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

第十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开展清江质量奖评审30日前,在恩施州人民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十五条  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清江质量奖的,应当如实填写《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本州有关主管部门推荐或者经县市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向评审组提出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清江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入围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

专家评委会召开会议审议、表决,并根据表决结果拟订清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名单。

第十八条  清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名单经州质量强州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在恩施州人民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示,公开征求异议,期限不得少于7日。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专家评委会复审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由州质量强州工作委员会将清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拟奖名单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州人民政府对批准授予清江质量奖和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予以表彰,颁发奖牌、证书,并向获得清江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每个奖励50万元,向获得清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每个奖励1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清江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由州质量强州工作委员会提请州政府批准后撤销其清江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取消其4年内申报清江质量奖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委会及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评审组及评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活动,做到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应当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创新并持续提升绩效水平。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公开并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促进全州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若再次申请清江质量奖,应于3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奖牌和证书,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清江质量奖标志、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恩施州清江质量奖管理规定》(恩施州政规〔2011〕2号)失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