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州九届人大二次会议20230060号建议的答复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12
对州九届人大二次会议20230060号建议的答复

曾凡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新的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的重大民生工程。2018年9月30日,州政府出台了《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规范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流程,促进了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工作。但该办法于2020年11月16日到期废止后,影响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连续性,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新的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建议,既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也是近几年来我州正在积极推进的一项工作。

一、《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制定过程

(一)《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到期废止后,我局会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迅速启动了《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2020年12月21日“指导意见”报审稿初步完成,但在司法审查、州政府领导审查时,对部分条款争议较大,且由于时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阶段,决定暂缓“指导意见”制定工作,待其他地区出台相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后,再学习借鉴。

(二)2022年,我局再次启动《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制定工作,初稿形成后,进行了第二轮征求意见。

(三)2023年4月,我局参照部分地区新出台或修订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完善后形成第四稿《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反复磋商。

(四)6月20日,州政府分管秘书长听取了“实施意见”制定工作情况汇报和相关意见,并对“实施意见”提出了新的思路,目前我局正在制定第五稿《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省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制定滞后,导致权责不清。5月30日,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印发了《恩施州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3版)》,要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部门等涉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批的职能部门认领事项,依法履行审批职能,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后,州政务局将组织州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组织实施。

(二)“实施意见”的制定还需对《民法典》有关条款仔细慎重研究。《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实际工作中,既有住宅往往因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导致增设电梯工作无法落实。在“实施意见”制定中,对涉及该项内容的条款制定尤为艰难。

三、下步工作打算

州政府分管副州长高度重视“实施意见”制定工作,社会各界也对“实施意见”早日出台也深表关注。下一步,我局将尽快完成《恩施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在2023年底前发布实施。


                                                     恩施州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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