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19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

恩施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清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举报恩施州行政区域内存在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州县两级环保部门设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中心,专人受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中心设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电话、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专用邮箱。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行为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

(三)在江河、湖泊、水库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的;在江河、湖泊、水库投肥(粪)养殖污染水体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五)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六)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七)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应当向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域举报,举报人可以向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人通过12369、信件、网络、来访形式直接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的,该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受理。

环境信访案件按照信访有关规定执行,信访行为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和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方式等;匿名举报的,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主要违法事实和本人有效联络方式,由受理的环保部门提供举报密码。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经审查,属于本部门管辖的,3日内告知举报人;本部门无管辖权的,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处理,并于3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举报案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作出给予举报人奖励的决定。奖励决定作出后,3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案件经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书面告知受理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受理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接到告知书后作出给予举报人奖励的决定。奖励决定作出后,3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第九条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亲自领取,或者在通过电话核实身份信息后向环保部门提供本人银行账号,由受理的环保部门将奖金转入举报人账号内;匿名举报的,领奖时应当提供举报密码。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因联系方式、通信地址改变等其他特殊原因联系不上举报人,举报人确实不知情的,可以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举报人获得奖金后,应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二)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单位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举报人提供线索按其价值分为重大价值实据及线索、较大价值实据及线索和一般价值实据及线索。

重大价值实据及线索是指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证据及线索;较大价值实据及线索是指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违法行为需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及线索;一般价值实据及线索是指经有关部门查证落实,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无需行政处罚,但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证据及线索。

第十二条举报人提供重大价值实据及线索,奖励举报人50000元;举报人提供较大价值实据及线索,奖励举报人10000元;举报人提供一般价值实据及线索,奖励举报人300元。

第十三条实行举报奖金发放登记备案制度。每月整理一次结案举报台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情况。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承诺或规定限期治理期间内;

(四)环境违法行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在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举报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州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