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恩施州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12-23
关于印发《2016年恩施州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州环境监测站:

现将《2016年恩施州环境监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州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2016年恩施州环境监测方案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一) 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州8个县市。

  1. 监测项目

SO2NO-NO2-NOX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能见度。

  1. 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1. 工作方式

地级市站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中央保障经费。

2016年上半年完成恩施市2个国控城市站的事权上收工作,待交接完成后,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7个县市空气站站由县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日常运维。

  1. 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EXCEL的格式报送城市浓度日均值以及日AQI数据。(审核后数据若与实时发布数据有差异,或者出现仪器故障情况,请附文档说明并盖章上报。)

各县级站于每月1日(含1 日)前将审核后的上月数据上报至州站邮箱eszhj_zhs@163.com。

州站审核后,于本月2日(含2 日)前上报至报送省站大气环境监测室。

  1. 评价方法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6项污染物。

州站按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2014〕64号)对全州各县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排序。

(二) 城市降尘监测

  1. 监测范围

恩施市

  1. 监测项目

灰尘自然沉降量

  1. 工作方式

由恩施州站承担监测。

  1. 数据报送

以季报形式上报。

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上报上季度数据至省站大气环境监测室。

(三) 酸雨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州3个县市市(恩施市、利川市、咸丰县),共设降水监测点4个。

  1. 监测项目

pH、电导率、降水量,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1. 监测时间

每天上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1. 工作方式

由恩施州站、利川市站及咸丰县站开展监测。

  1. 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1. 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DBF的格式上报。

各县级站于每月5日(含5日)前上报至州站邮箱eszhj_zhs@163.com。

州站审核后,于本月10日(含10 日)前上报至报送省站大气环境监测室。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四) 地表水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国控监测断面(点位)(见附表4)。

省控监测断面(点位)(见附表5)。

  1. 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1. 监测时间

国控断面每月监测,省控断面逢单月监测。每月1~10日开展监测;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1. 工作方式

省控监测断面(点位)由地方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

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暂由地方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各断面具体监测单位详见附表4、 附表5。州站同时组织相关县市监测站与上下游省市监测站开展跨界水质断面联合监测。

  1. 质量保证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州站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省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1. 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EXCEL格式上报。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州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各县级站于每月19日(含19日)前上报至州站邮箱eszhj_zhs@163.com。

州站审核后,于本月20日(含20 日)前上报至报送省站水环境监测室。

(五) 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 监测范围

水质自动监测断面。

  1. 监测项目

河流监测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

  1. 监测频次

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小时一次。

  1. 工作方式

清江流域水质自动监测断面(点位)由恩施州环境监测站承担日常运维。其余水质自动监测站由县市站承担日常运维。

  1. 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1. 数据报送

水质自动站数据实时报送省站。

(六)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 监测范围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按附表7《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名单》进行监测,除附表7外的城市辖区内(城区、郊区)备用水源地和新增在用水源地亦纳入监测。

  1. 监测项目

1)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61项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

3)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

  1. 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

2)61项分析

①地级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由所在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需加密监测。

3)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于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1. 工作方式

地方环境监测站开展监测。

  1. 质量保证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州站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省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1. 数据报送

(1) 常规监测数据

①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县级站于每月19日(含19日)前上报至州站邮箱eszhj_zhs@163.com。

2)61项分析

①地级以上城市

各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每月22日前上报至省站饮用水邮箱。

②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各县级站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12日(含12日)前上报至州站邮箱eszhj_zhs@163.com。

州站汇总审核后,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15(含15 日)前上报至省站饮用水邮箱。

3)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各县级站于监测当月19日(含19日)前上报至州站邮箱eszhj_zhs@163.com。

州站汇总审核后,于7月22日(含22 日)前上报至省站饮用水邮箱。

4)数据填报格式

EXCEL格式上报。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 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州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七) 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1. 监测范围

受长江干流回水顶托作用影响的神农溪的神农洞和罗坪断面,见附表8。

  1. 监测项目

预警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共32项。

应急监测:水温、溶解氧、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流速、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等12项。

  1. 监测时间和频次

1)预警监测

监测时间:1~12月

监测频次:每月1~10日开展一次“水华”预警监测(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可超过每月15日),须对32项预警监测项目进行测试和分析,同时填写完成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表。

2)现场巡测及应急监测

监测时间:1~12月

监测频次:各有关区县环境监测站须对本辖区内所有河流(特别是回水区)进行全年巡查,每月至少巡查三次,上、中、下旬各一次,并据此填写三峡库区水华巡查记录表。

一旦发现水华,应立即展开应急跟踪监测。必要时每天均需开展监测,状况允许时可选择2~3天监测1次。

  1. 工作方式

巴东县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

  1. 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 第二版)》。

  1.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1)预警监测报送时间

巴东县环境监测站于每月18日前将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数据、评价结果、“水华”巡查记录报送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生态与土壤监测室电子邮箱:STYTRJC@163.com。有关监测站须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水华”监测工作,做到监测时间同步,监测项目齐全,保证监测数据质量。

省站分别汇总和整理湖北库区17个断面的监测数据,编写三峡库区“水华”预警监测评价报告,并于每月22日前报送总站。

2)应急监测报送时间

“水华”期间,巴东县环境监测站应将应急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每天同时报送省站,必要时可直接报送湖北省环保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站及时编写快报并报送总站。

(八) 恩施州跨界断面考核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恩施州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办法(试行)》,全州共在8条河流设13个跨县(市)考核断面。除清江四个断面监测数据直接采用水质自动站监测数据,长江黄蜡石断面由巴东站负责,其余断面由恩施州站负责监测(断面详见附表9)。

2.监测指标

1、监测项目为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氨氮、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共8项。

3.监测时间

每月进行一次监测,全年12次。

清江水质自动站每4小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

4.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每月25日前,监测单位上报监测结果及分析报告。

(九)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调查监测

  1. 监测范围

各县、市根据当地情况,抽取辖区内1~2个有代表性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已实行集中供给自来水的乡镇,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必须纳入监测。

  1. 监测点位

监测点位布设参照《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文中相关规定。

  1. 监测项目

地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并统计取水量。湖库型水源地应增测透明度和叶绿素a。

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放射性指标外的37项指标,并统计取水量。

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1. 监测时间

每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年共监测1次,在9月底前进行。

  1.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 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需组织核查并向州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各县级站于10月15日(含15日)前上报至州站邮箱eszhj_zhs@163.com,同时将监测报告(经审核盖章)报送至州站。

州站汇总审核后,于10月底前上报至省站饮用水邮箱,同时将监测报告(经审核盖章)报送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十)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周边地区、采矿区周边地区、固废集中处置场周边地区等3类区域,根据2015年上报环保部的《湖北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布设申请方案》,共确定327个风险点位。

  1. 监测项目

3项理化指标、8项必测重金属和2项特征指标(视不同企业的特征污染物确定)。

具体监测方案详见《2016年湖北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方案》(省厅另发)。

四、其他专项监测

(十一)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详见《2016年湖北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方案》(附件1)。

(十二) 声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

全州8县市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项目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

  1. 监测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恩施市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其他县市本年开展1次监测,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1. 工作方式

声环境质量监测为地方事权,地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1. 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质控检查等要求将另行下发。

  1. 数据报送

1)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数据

恩施市监测站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2日前上报州站邮箱eszhj_zhs@163.com。州站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5日前报送至省站噪声邮箱。

县级监测站于每年11月18日前上报州站邮箱eszhj_zhs@163.com。

2)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

县级监测站于每年11月18日前上报州站邮箱eszhj_zhs@163.com。

州站审核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站噪声。

上报数据应包括原始数据(每网格及每点的一组统计数据),有全市统计值。同时每年应上报各市城市基本情况,包括人口、道路(长度、宽度)、车流量、建成区面积变化及网格情况,并填报网络声源、功能要求。噪声监测点位编码依据《环境噪声监测点位编码规则》(HJ661-2013)执行。

(十三)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 监测范围及内容

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的要求,利川、建始、巴东、宣恩、咸丰、来凤、鹤峰要开展国家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地表水、环境空气、重点污染源监测。

  1. 监测点位

国家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的水质监测断面共14个,空气监测点位共7个,污染源监测点位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环办函[2011]1440号)文件要求上报并经环境保护部备案的污染源。

  1. 监测项目

水环境质量的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指标以外的23项。

空气质量监测的项目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项指标。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监测的项目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1. 监测频次

水环境质量监测的频次:国控断面每月监测一次;省控和市控断面单月开展监测。

空气质量监测的频次:自动监测为每小时监测1次。

重点污染源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1. 监测数据报送

10月31日前,被考核县(市、区)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12月10日前,省级环境主管部门完成辖区内被考核县(市、区)的自查报告审核,完成现场核查并编写全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报告,向环境保护部报送自查报告和审核报告。

(十四) 两湖两库生物试点监测

  1. 监测范围

三峡水库(神农溪)

  1. 监测项目

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三个生物类群的基本生物学参数,包括物种数、密度、生物量、优势种、多样性指数。

  1. 监测时间

每年度4-6月和8-10月各进行一次监测。

  1. 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巴东县环境监测站负责采集生物样品,按规范保存并传输至省站。

五、污染源监测

(十五)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 监测范围

2016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中有废水或废气排放的企业。

  1. 监测内容

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金属浓度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重金属。

对自动监测系统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按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的要求,开展监督性监测。

  1. 监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以及COD、氨氮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1. 监测时间和频次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1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主要污染物每月监测1次。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排放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的规定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其它监测项目原则上每半年监测1次;存在超标现象的,应加强监督性监测,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危废企业监测频次原则上以该企业执行的标准或国家相关要求来确定,如《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明确要求按季度开展监测一次,则应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如无明确要求的,若危险废物企业同时在废水国控企业、废气国控企业、重金属国控企业等其它类型国控企业名单中的,按照废水、废气、重金属等国控企业类型要求的频次开展监督性监测;若不在其它名单中的,原则上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监测最好在上半年开展,若存在超标的,则需加密监测。

重金属企业主要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重金属项目的频次应根据国家 “十二五”规划要求双月监测一次,即全年六次。

  1. 监测任务分工

恩施州环境监测站承担。

  1. 监测结果报告

1)采用总站开发的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录入、汇总、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2)负责监测的环境监测站须收集各国控企业空间位置、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排污口及执行标准、监测项目、排放限值等各类基础信息,随第一季度数据逐级报送总站。

3)州站按季度收集、录入、汇总、和审核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和电子表格,并于3、6、9、12月的15日前发至省站污染源邮箱:hbszwry@163.com。数据审核表格纸质版同时报送。对于未开展监测的国控企业说明原因。

4)州站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辖区内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提取辖区内超标企业名单及超标信息形成污染源监测信息。

州站应在3、6、9、12月的25日前向省站报送上个季度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报告和比对监测报告。发现严重超标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正式报告,随测随报。各市(州)环境监测站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省站,省站于12月25日报送总站。

 

 

附表1  恩施州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

序号

城市名称

点位名称

点位级别

监测

方式

测站名称

1

恩施市

湖北民院

国控点

自动

州站

2

恩施市

州电力总公司

国控点

自动

州站

3

利川市

市环保局

州控

自动

利川站

4

建始县

船儿岛

州控

自动

建始站

5

巴东县

北京大道

州控

自动

巴东站

6

宣恩县

县环保局

州控

自动

宣恩站

7

咸丰县

营屏寨

州控

自动

咸丰站

8

来风县

半边城

州控

自动

来凤站

9

鹤峰县

县政府

州控

自动

鹤峰站

 

附表2  恩施州降尘监测点位

序号

城市名称

测点名称

控制级别

测站名称

备注

1

恩施市

州监测站

省控

州站

 

2

恩施市

湖北民院

省控

州站

 

 

附表3  恩施州酸雨监测点位

序号

城市名称

测点名称

控制级别

测站名称

备注

1

恩施市

城市点:州环境监测站

国控

州站

 

2

恩施市

远郊点:大龙潭水电站

国控

州站

 

3

利川市

利川市环境监测站

国控

利川市站

 

4

咸丰县

咸丰县环境保护局

国控

咸丰站

  

附表4   2016年国控地表水河流监测断面

序号

所在地市

测站名称

河流名称

断面名称

断面功能

监测频次

备注

1

恩施州

巴东县

长江

巫峡口

评价、考核、排名

每月一次

省界断面

2

巴东县

长江

黄腊石

评价、考核、排名

每月一次

 

3

巴东县

神农溪

神农洞

趋势科研

每月一次

 

4

恩施州

清江

七要口

评价、考核、排名

每月一次

 

5

恩施州

清江

恩施大沙坝

评价、考核、排名

每月一次

 

6

利川市

郁江

长顺乡

评价、考核、排名

每月一次

省界断面

7

鹤峰县

溇水

江口村

评价、考核、排名

每月一次

省界断面

8

恩施州

酉水

百福司镇

评价、考核、排名

每月一次

省界断面

9

恩施州

唐岩河

周家坝

评价、考核、排名

每月一次

省界断面

 

 

附表5  2016年省控地表水河流监测断面

序号

所在地市

测站名称

河流名称

断面名称

断面属性

监测频次

1

恩施州

恩施州

清江

利川西门

省控

单月一次

2

利川市

梅子河

南坪

省控

单月一次

 

 

附表6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监测断面

序号

所在河流

断面名称

所在县市区

水域类别

断面级别

断面属性

测站名称

监测频次

1

酉水河

龙凤大桥

来凤县

沅江支流

州控

对照

来凤站

单月一次

2

酉水河

龙嘴峡

来凤县

沅江支流

州控

控制

来凤站

单月一次

3

芭蕉河

芭蕉河

鹤峰县

澧水支流

州控

对照

鹤峰站

单月一次

4

溇水

茶叶湾

鹤峰县

澧水支流

州控

控制

鹤峰站

单月一次

5

酉水河

乐坪桥

宣恩县

沅江支流

州控

控制

宣恩站

单月一次

6

忠建河

木场河

宣恩县

清江支流

州控

控制

宣恩站

单月一次

7

唐岩河

大河边

咸丰县

乌江支流

州控

对照

咸丰站

单月一次

8

忠建河

龙坪

咸丰县

清江支流

州控

控制

咸丰站

单月一次

9

广润河

七里坪

建始县

清江支流

州控

对照

建始站

单月一次

10

广润河

小溪口

建始县

清江支流

州控

控制

建始站

单月一次

11

长江

巫峡口

巴东县

长江干流

国控

对照

巴东站

每月一次

12

长江

黄腊石

巴东县

长江干流

国控

控制

巴东站

每月一次

13

清江

七要口

利川市

长江支流

国控

控制

利川站

每月一次

14

梅子河

南坪

利川市

长江支流

省控

控制

利川站

单月一次

 

 

 附表7  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名单

序号

所属城市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性质

1

恩施市

清江大龙潭三水厂水源地

河流

2

利川市

利川一水厂水源地

河流

3

利川市群凤水库

水库

4

建始县

建始县闸木水水库

水库

5

巴东县

巴东县万福河水源地

河流

6

宣恩县

宣恩县龙洞库区饮用水源地

水库

7

咸丰县

咸丰县野猫河饮用水源地

河流

8

来凤县

来凤县河坝梁饮用水源地

河流

9

鹤峰县

鹤峰县芭蕉河饮用水源地

河流

10

鹤峰县山崩饮用水源地

河流

 

附表8  三峡库区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断面

序号

所在地市

测站名称

河流名称

断面名称

监测频次

1

恩施州

巴东县

神农溪

神农洞

每月一次

2

巴东县

神农溪

罗坪

每月一次

 


附表9  2016年恩施州地表水跨界监测断面

序号

所在地市

考核县市

河流名称

断面名称

断面属性

监测频次

1

恩施州

巴东县

长江

黄腊石

恩施-宜昌交界

每月一次

2

利川市

清江

雪照河

利川-恩施交界

4小时一次

3

恩施市

清江

长沙河

恩施-建始交界

4小时一次

4

建始县

清江

景阳河

建始-巴东交界

4小时一次

5

巴东县

清江

桅杆坪

巴东-长阳交界

4小时一次

6

咸丰县

忠建河

龙坪

咸丰-宣恩交界

每月一次

7

宣恩县

忠建河

洞坪

宣恩-恩施交界

每月一次

8

宣恩县

酉水

乐坪桥

宣恩出境

每月一次

9

来凤县

酉水

百福司镇

鄂-渝出境断面

每月一次

10

鹤峰县

溇水

江口村

鄂-湘出境断面

每月一次

11

咸丰县

唐岩河

周家坝

鄂-渝出境断面

每月一次

12

利川市

郁江

长顺乡

鄂-渝出境断面

每月一次

13

建始县

马水河

南里渡桥

建始-恩施交界

每月一次

附件1

2016年湖北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发展,从点到面反映我省农村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特制定本技术方案。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

监测范围:

1)2014年已开展监测的17个县:包括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以下简称县域考核县)和11个非县域考核县,见附表1。11个非县域考核县只监测1个静态村庄,静态村庄名录见附表2。6个县域考核县,除监测1个静态村庄外,另选择两个动态村庄开展监测,不得选择2014年已开展监测的村庄。

2)2015年新增的县。我省30个县域考核县,除茅箭区和张湾区以外全部监测。其中6个县2014年已开展监测,因此2015年实际新增22个县,见附表1。新增的22个县,在县域范围内选择3个动态村庄开展监测。

总计:全省17个地市州,总计39个县,共95个村庄,包括17个静态村庄和78个动态村庄。

监测对象: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包括县域和村庄2个层面。在村庄层面,选择3个代表性村庄(城中村不作为监测对象),开展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必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在县域层面,开展地表水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2.1 村庄监测

2.1.1 村庄类型划分

根据农村主要生产方式和主要污染来源,将我省村庄初步划分为生态型、种植型、养殖型、工矿企业型、商业旅游型和其他类型等6个类型。

1)生态型村庄

指生态环境优美,座落在受保护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区域内的村庄。

2)种植型村庄

指生产生活方式以较大规模现代种植业为主,如粮食作物、蔬菜、水果等,农膜、化肥和农药量使用较大的村庄。

3)养殖型村庄

指生产生活方式以畜禽、水产等养殖业为主,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于此的村庄。

4)工矿企业型村庄

指以工矿、企业等产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村庄,村庄环境受工矿企业废水、废气和废渣影响较大的村庄。

5)商业旅游型村庄

以旅游业、或者商品交换、流通等经济活动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村庄,村庄环境污染主要来源为“吃、住、行、游、购、娱”等商业和旅游活动产生的污染。

6)其他类型村庄

不属于以上六种类型或者以上多个类型并存且持平的村庄,以及处于城乡结合部位、城镇化的村庄等。

2.1.2 村庄选取原则

1)村庄数量:村庄的选取分为两种,一种是静态村庄,即每年都开展监测,用于村庄环境质量年际间比较;另一种是动态村庄,即地方根据需要每年新增的监测村庄。

静态村庄以2014年上报为准,详见附表2。

2014年已开展监测的17个县域,除6个县域考核县外,其余11个县域只需监测附表2中所列的静态村庄。28个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各需监测3个村庄,其中2014年已开展监测的6个县需监测1个静态村庄(详见附表2)和2个动态村庄,不得选取2014年已监测的动态村庄;其余22个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各选取3个动态村庄开展监测。动态村庄由各地市按要求自行选择。

2)村庄类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程度和环境污染程度,选取人口数量相对较多、分布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庄,尽量涵盖本方案中所列6种村庄类型。

3)空间分布:

选取的监测村庄尽可能均匀分布在县域范围(可考虑采用网格法)。

2.2 县域监测

县域监测以县域整体作为监测区域,开展地表水水质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地表水水质以县域为单元布点,开展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主要通过遥感手段开展监测,主要由省中心站负责完成。

三、村庄监测内容

3.1 环境空气质量

1)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居民区布设1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

选测项目: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氮(NO)。

单位:微克/立方米(μg/m3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4)监测方法

采用手工采样监测和自动采样监测相结合的方法,推荐使用自动监测,优先使用环境质量流动监测车进行监测。

手工监测:每次监测连续5天,每天进行逐时监测,取各监测项目的日均值。

自动监测:除仪器故障等原因外,每天进行监测。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和规范等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导则,下同)。

3.2 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1)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每个村庄至少布设 1 个监测断面/点位。农村饮用水源地分为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和其他水源地等类型。地表水源地主要包括河流、湖库、山溪、坑塘、水窖等;地下水源地主要包括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山涧泉水等。

若村庄所在乡镇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可以此数据作为该村庄饮用水水质监测数据,按照要求进行报送。

2)监测项目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24项基本项目和表2中5项补充项目(共29项),见表1。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见表2。

1  地表水引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

单位:mg/L

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1

水温(℃)

9

氟化物

17

25

氯化物

2

pH(无量纲)

10

粪大肠菌群(个/L)

18

26

硝酸盐氮

3

溶解氧

11

五日生化需氧量

19

六价铬

27

4

高锰酸盐指数

12

化学需氧量

20

氰化物

28

5

氨氮

13

2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29

总氮(湖、库,以N计)

6

石油类

14

22

硫化物

 

 

7

挥发酚

15

23

 

 

8

总磷

16

24

硫酸盐

 

 

2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项目

单位:mg/L

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1

pH

7

氟化物

13

19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2

总硬度

8

总大肠菌群

(个/L)

14

20

硝酸盐氮

3

硫酸盐

9

挥发酚

15

21

亚硝酸盐氮

4

氯化物

10

16

22

5

高锰酸盐指数

11

17

六价铬

23

6

氨氮

12

18

氰化物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4)监测方法

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水和废水部分)》。

3.3 土壤环境质量

1)点位布设

以村庄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基本农田、园地(果园、茶园、菜园等)、饮用水源地周边各布设1个监测点位,共3个点位;可根据村庄环境状况,在重点区域土壤中选测两类,各布设1个监测点位。因此,每个村庄需监测5个点位。重点区域土壤包括:工矿企业周边土壤;畜、禽、水产养殖场周边土壤;污水灌溉的农田土壤;大量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场地周围的土壤;长期受工业废气和粉尘影响的土壤;居民区周边土壤;其他疑有污染的土壤。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铅、铬等元素的全量。

选测项目:基本农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监测特征有机污染物。

单位:毫克/千克(mg/kg)

3)监测频次

每五年的第一年监测一次。采样时间1~8月,避免在施用农药、化肥后立即采样。

2014年已开展监测的17个县域(利川市除外,利川市2014年未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2015年不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直接使用2014年监测的数据。

4)监测方法

执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要求,开展监测。

3.4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

针对开展“以奖促治”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测。

1)点位布设

选取1个生活污水处理规模最大的处理厂(站),在其出水口处取样。

2)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

选测项目:pH(无量纲)、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个/L)。

单位:毫克/升(mg/L)

3)监测频次

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

4)监测方法

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水和废水部分)》。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四、县域监测内容

4.1 地表水环境质量

1)点位布设

以县域为点位布设单元。在县域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 1 个监测断面。如有湖库,增加布设1个监测点位,有2个以上湖库的县域则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相对重要的1个开展监测。县域范围内无地表水体的不监测,北方地区冰封期不具备监测条件时可不进行监测。若县域范围内(城区除外)已有地表水国控、省控或市控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则可将其作为农村地表水水质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1中基本项目表(共24项),见表3。

3  地表水水质监测项目

单位:毫克/升

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序号

项目

1

水温(℃)

7

氨氮

13

19

六价铬

2

pH(无量纲)

8

总磷

14

20

氰化物

3

溶解氧

9

氟化物

15

21

阴离子表明活性剂

4

高锰酸盐指数

10

粪大肠杆菌(个/L)

16

22

硫化物

5

化学需氧量

11

石油类

17

23

6

五日生化需氧量

12

挥发酚

18

24

总氮(湖、库,以N计)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4次。

4)监测方法

以手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补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水和废水部分)》。

4.2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1)监测区域

以县域全境作为监测区域,开展县域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同时调查社会经济状况和生态状况影响因素。

2)监测指标

在《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T192-2006)《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区域特点,确定县域农村生态质量状况调查监测指标,共分为三级。三级指标18个,见表4。

遥感监测指标为土地利用/覆盖指标,其他指标为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

4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含义及作用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数

生物丰度指数

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筑用地及未利用地的面积占县域面积的比例(6 个)

通过不同生态系统类型在生物物种数量上的差异,反映县域区域生物丰度的丰贫程度

植被覆盖指数

县域林地、草地、耕地面积占县域面积的比例(3个)

通过林地、草地、耕地等面积之占县域面积的比重,反映植被覆盖程度

水网密度指数

河流长度、湖库面积和水资源量占县域面积的比例(3 个)

通过河流总长度、水域面积和水资源量占县域面积的比重,反映水资源丰富程度

土地退化指数

轻度侵蚀、中度侵蚀和重度侵蚀土地面积占县域面积的比例(3 个)

通过风蚀、水蚀、重量侵蚀、冻融侵蚀和工程侵蚀的面积占县域面积的比重,反映土地退化程度

人类干扰指数

耕地、建设用地占县域面积的比例(2 个)

通过耕地和建设用地占县域面积的比重,反映人类活动对生态的干扰程度。

3)监测频次

每年监测1次。

4)监测方法

以遥感监测为主要技术手段,获取县域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以资料调查和地面核查为辅助技术手段,获取县域社会经济、降水量、土壤侵蚀等指标数据。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由省中心站负责监测。

五、质量控制

5.1 环境空气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进行环境空气监测质量控制。

5.2 饮用水源地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进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质量控制。

5.3 地表水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进行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质量控制。

5.4 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质量控制。

5.5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2008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实施方案》(总站生字[2008]56号)有关要求进行自然生态状况监测质量控制。

5.6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质量控制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进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质量控制。

六、数据报送和报告编写要求

6.1 数据报送

各地市州、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11月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号前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以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5月和10月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0月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同时,1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中心站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纸质版)。电子版数据发送至邮箱yuan_zy1988@163.com.

报送内容:监测的静态村庄和动态村庄的环境状况数据,及所有监测的县域地表水数据。

报送要求:数据填报格式统一为EXCEL工作表,各地市州要严格按照数据模板要求进行数据填报(见2015年农村数据导入模板表1-表8,在湖北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群(群号:295562423)群共享中下载)),包括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村庄基本信息表、农村村庄环境空气监测结果统计表、农村村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结果统计表、农村村庄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结果统计表、农村村庄土壤环境监测结果统计表、农村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统计表、农村县域河流湖库水质监测点位信息表、农村县域河流湖库监测结果统计。

6.2 报告提纲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应包含县域和村庄社会、经济、人口等基本状况,年度监测结果、不同要素环境质量状况及年际变化、原因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等基本内容,监测静态村庄的需要对环境质量状况变化原因进行分析。建议提纲如下:

一、摘要

二、监测概况

1.1 县域和村庄基本情况

1.2 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三、监测与评价结果

3.1 村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3.2 村庄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

3.3 村庄土壤质量状况

3.4“以奖促治”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

3.5 县域地表水水质状况

四、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五、年际变化、原因分析

六、主要结论

七、问题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