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利咸高速公路LXLX-1第三批次(13#便道1、13#便道2)0.9050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7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利咸高速公路LXLX-1第三批次(13#便道1、13#便道2)0.9050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利咸高速公路LXLX-1第三批次(13#便道1、13#便道2)0.9050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湖北交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时使用利川市凉雾乡九渡村集体农用地0.9050公顷,其中耕地0.1225公顷(水田0.0715公顷、旱地0.0510公顷)、园地0.5198公顷、林地0.211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8公顷(沟渠0.0405公顷、田坎0.0103公顷)。该项目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1307公顷、压占生态保护红线0.0126公顷,共2个地块,用于修建临时便道。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补偿协议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2〕1号规定,临时用地申请人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你局应加强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防止违法使用。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