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24
转发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

现将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的通知》(鄂环办 [2011]3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落实。一是要督促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包括乡镇污水处理厂)务必按照省厅要求按时上报年审各类材料;二是各县市承担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单位(含受委托单位)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运营资质证,并在州环保局备案;三是请未申请办理运营资质证的单位迅速办理,无运营资质的单位不能从事污染设施运营管理工作,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请各县市将辖区内从事污染治理运营单位的清理情况于 2012年 2月 15日前报州局科技与环境影响评价科。

附件:《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的通知》

二○ 一二 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