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恩施州川气东送气源利用项目恩施天然气利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函》的复函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24
关于《恩施州川气东送气源利用项目恩施天然气利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函》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你单位报送的《恩施州川气东送气源利用项目恩施天然气利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该项目执行如下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评价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为环境空气二类区,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由于目前国内无总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川气东送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西气东输二线工程(东段)环境影响报告书》、《西气东输二线枣阳-十堰支干线管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总烃执行标准,本工程总烃参照执行以色列标准(一次值5mg/m3,日均2mg/m3)。

评价区域带水河龙凤集镇上游河段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其他水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

评价区域的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划为2类区和4a类区(交通干道两侧35m内),声环境质量分别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和4a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

评价区域带水河龙凤集镇上游段,污水禁止排放;其他河段废(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和4类标准。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