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恩施州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申请》的复函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24
关于《恩施州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申请》的复函

湖北永业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恩施州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环境质量执行标准

1、空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

2、地表水环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3、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4a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气: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厨房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

2、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在未纳入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纳入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3、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4、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