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省级森林公园管理的指导意见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01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省级森林公园管理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011459714/2022-26769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湖北省林业局 发文字号 鄂林场〔2022〕80 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0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

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建设森林风景资源,规范森林公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加强省级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省级森林公园(以下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的森林景观资源和良好生态环境,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并按程序申报批准划定的区域。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三)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在边界适当位置设立界桩或者其他标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保护森林资源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设立与撤销

(四)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一致;

2.申报面积应在200公顷以上,在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利用价值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限制;

3.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

4.边界范围清楚,权属清晰无争议;

5.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国家标准)》二级以上;

6.与其他自然保护地无交叉重叠。

(五)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名称、面积、范围边界、保护建设管理情况等;

2.符合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图表、照片、影像及土地权属证明,并征求相关部门、权利人意见以及向社会公示。

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六)森林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批准机关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1.因管理不善或者不可抗力导致森林景观资源受到严重破坏,达不到森林公园设立条件且无法恢复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同时,申请撤销的森林公园范围内,不得包含未完成整改的各种问题点位。

(七)森林公园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总规与建设

(八)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其管理机构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森林公园经批准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修订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九)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由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初审。专家初审应当由多学科的专家参与,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评审会应当形成书面评审意见,通过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勘察核实后组织专家评审会,审核通过批准。

(十)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森林公园保护、开发和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人工设施(但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和应急抢险、防灾减灾、民生设施建设除外)。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因保护、开发和建设森林公园确需修编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十一)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等其他工程设施。

(十二)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手续,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交纳有关费用。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对森林公园内必须实施且无法避让的国家级和省级重大项目以及基础设施、民生设施等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管辖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做好选址或规划审批的影响评估,确保森林公园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系统的安全。

四、保护与管理

(十三)在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主体建立的森林公园内开发经营性项目,应当严格保护森林资源,不得违规占用林地进行开发和建设。

(十四)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内的游人,应当保护森林公园的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管理制度。

(十五)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卫生、环保等设施和标志标牌,维护旅游秩序。

(十六)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科普宣教、林地林木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十七)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情况。

(十八)破坏森林公园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在森林公园猎捕、采集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并在指定的区域进行。


湖北省林业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