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7
利川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利川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压力大的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严厉打击“销售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虚假宣传、食品浪费、不正当竞争、销售非法渔获物”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案件,保护了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公布一批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谭某某、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FION”菲安妮包包案

2023年6月19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谭某某、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FION”菲安妮系列包包一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3月10日、2023年4月4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分别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利川市辖区某处有涉嫌在网络平台销售假冒伪劣的‘FION’菲安妮系列包包,要求本局查处”。2023年5月15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杨某某住所进行执法检查并对涉案产品采取了扣押措施。经查,当事人销售的“FION”菲安妮包包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利川市市场监管局联系广东菲安妮皮具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经组织鉴定涉案产品不是广东菲安妮皮具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冒用该公司“FION”商标的假冒产品,货值金额630余万元。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利川市某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某广场诊所经营、使用标识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医疗器械案

2023年6月6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利川市某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某广场诊所经营、使用标识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款5.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6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州局专项行动部署安排,对利川市某医疗美容有限责任公司某广场诊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美容护肤室)内存放的进口化妆品和进口医疗器械无中文标签,且不能提供真实的供货商资质资料、相关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利川市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8月14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利川市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19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州局专项行动部署安排,对利川市某化妆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门市货架上待售的蝶美水润保湿面膜、蝶美青春赋元精华套盒、蝶美鸢尾凝时箐颜精华乳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朱某某给未成年人销售卷烟案

2023年1月19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朱某某给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0.6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8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烟草部门移送线索依法对朱某某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明知利川市第五中学学生为未成年人,仍向校内学生销售黄鹤楼卷烟,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利川市某农机服务中心破坏计量器具及铅封未经批准而改动燃油机案

2023年7月6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利川市某农机服务中心破坏计量器具及铅封未经批准而改动燃油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2万元、没收涉案产品、处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5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利川市某农机服务中心进行加油机检定情况专项检查。经查,当事人故意破坏燃油加油机主板铅封,维修改变加油机主板微处理器程序,未经批准而改动燃油加油机,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列六、王某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

2023年6月6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渔获物(巴岩鱼)2.02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0.07万元、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0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王某经营的餐馆依法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收购、加工、销售的巴岩鱼经利川市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判定为野生鱼,且鱼的来源是国家实施“长江十年禁捕”禁渔期内,禁渔的流域、禁渔的捕获方式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系非合法来源取得。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列七、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案

2023年8月3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5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到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核查。经查,某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假冒某公司的食品在市场上销售,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利川市某土鸡馆虚假宣传加工销售清江鱼类案

2023年3月30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利川市某土鸡馆虚假宣传加工销售清江鱼类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8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州市场监管局交办违法线索依法对利川市某土鸡馆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在经营场所悬挂“清江石锅鱼”饮食文化宣传牌和摆放“清江江鲶”等鱼的价格明示牌的方式向消费者宣传,但当事人实际加工销售的鱼又是养殖鱼,当事人的行为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列九、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

2023年3月14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利川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1万元、处罚款3.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三个小区使用的23台电梯进行了日常安全检查。2022年1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上述三个小区的电梯进行了回访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经查,当事人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活动。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利川市某酒楼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6月16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利川市某酒楼未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4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依法对利川市某酒楼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利川市某卫生院使用劣药和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案

2023年10月17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卫生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处罚款2.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3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卫生院进行药品、医疗器械、计量器具等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治疗准备室药品冷藏柜中待用的维生素K1注射液已经超过有效期,而且当事人药房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利川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