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3〕XE2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6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3〕XE2号)

当事人名称:吴汉伦(牲猪养殖场)

身份证号码:***

地址:宣恩县椒园镇新茶园村七组

我局宣恩县分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你经营的位于宣恩县椒园镇新茶园村七组的牲猪养殖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处理牲猪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化粪池上方一溢流口有粪污渗出,粪污还田的输送管道有粪污泄露至农田和山林。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3〕XE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宣恩县支行

名    户:宣恩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420017264 0805 0003900-000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