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裁员企业提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绿色通道服务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6-30
关于为裁员企业提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绿色通道服务的通知
索引号: 557010863/2023-35817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恩施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文字号:
文号类型: 文件类型: 其他
发文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快速妥善处理因裁员引发的争议,公正、及时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为裁员企业(有裁员意向的企业)提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绿色通道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细化服务内容

(一)提前介入。根据恩施州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平台预警信息,对有裁员意向的企业提前介入。对裁员可能引发的劳动争议风险隐患提前排查,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实现矛盾苗头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理,争取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二)快速立案。对企业因实施裁员引发的劳动争议,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通过“一站式”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快速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一个工作日内立案,并一次性送达仲裁文书。最先接待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有关事项。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告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处理,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

(三)全程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各级仲裁机构立案前,引导当事人调解,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调解建议书》,建议当事人到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柔性化解矛盾纠纷。立案后,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征询调解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通过“人社+工会” 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先行调解,对争议达成协议的,出具仲裁调解书。

(四)速裁快结。对进入绿色通道,双方当事人同意放弃答辩期的案件,应在立案后3日内安排开庭审理,缩短结案周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速裁庭要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符合终局裁决的案件实行终局裁决。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

二、优化庭审方式

(一)开展流动仲裁,上门服务。各级仲裁机构要走进裁员企业(有裁员意向的企业),开展上门服务,减少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维权成本。通过现场庭审、以案释法方式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讲法律法规,指导裁员企业(有裁员意向的企业)规范用工,建立企业调解委员会。

(二)提供线上仲裁服务。当事人无法到庭参加庭审活动,将劳动争议案件由“线下”转移到“线上”,在线立案、调解、开庭、文书送达,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需跑腿,降低维权成本。

三、强化协同机制

(一)加强调裁衔接。各级仲裁机构要积极引导裁员企业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指导各调解组织积极参与争议调解工作,及时发出调解建议书或者仲裁建议书。对部分疑难重大调解案件提前介入,协助调解,落实调解建议、委托调解、调解书仲裁审查三项制度。

(二)加强裁审衔接。各级仲裁机构要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等制度,形成类案指导口径,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

(三)加强调诉衔接。对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依法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支付令制度。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开展全流程在线委派委托调解、音视频调解、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

恩施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