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始县化解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工业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十条的通知(建政发[2020]3号)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5
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始县化解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工业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十条的通知(建政发[2020]3号)
索引号: 011473735/2020-8301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建始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 文件类别: 规章
发文日期: 2020年04月12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建始县化解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工业经济发展优政策十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始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建始县化解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工业经济发展优惠政策十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州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和招商引资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工业项目的“压舱石”作用,促进全县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我县新招引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且在建始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培育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不含资源型项目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第二条 用地政策。入驻建始工业园区的新招引重点工业项目需购置土地建设厂房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建始工业园区范围外新招引落地的工业项目需购置土地建设厂房的,在规划选址时充分考虑土地成本,原则上不超过9万元/亩。

第三条 厂房租赁。对新招引落地的工业企业在2020年1月2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期间免收厂房租金,作为企业厂房装修补贴。

第四条 设备奖补。县级财政对新招引落地的工业企业新购置设备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购置额的10%进行奖补(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补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技改奖补。县级财政对纳入全县年度工业技术改造计划、在改造期内、技改设备投资新增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按照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与省、州技改奖补政策合并执行)

第六条 就业奖补。对新招引落地的工业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并按规定购买养老保险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现有工业企业在不裁员基础上,新增吸纳就业人员,并按规定购买养老保险的,给予5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省、州就业奖补政策合并执行)

第七条 物流补贴。县级财政对年税收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在县城外产生的物流费用凭票据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其缴纳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的10%,符合国家或省、州其他物流补贴政策的,可同时享受。

第八条 进规奖励。县级财政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再次入统进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担保政策。对企业500万元以下且符合产业政策的担保贷款,一律执行1%的担保费率

第十条 人才政策。对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招引的特殊技术人才,政府免费为其提供公租房。

本政策有效期2年(2020年1月31日至2022年1月20日),本政策的解释工作由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