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始县煤炭企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5
关于印发建始县煤炭企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473735/2020-9638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 通知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1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建始县煤炭企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始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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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煤炭企业转型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煤炭企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恩施州政发〔2018〕5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中央、省、州、县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优化产业结构,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推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转型发展项目及对象

(一)转型发展项目

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鄂发改规划〔2017〕534号)要求,我县煤炭企业转型主要围绕生态文化旅游、硒食品加工、清洁能源、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发展。

(二)转型发展对象

本方案实施对象为我县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30家煤矿企业,凡在2018年12月31日前的,均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三、要素保障

(一)优先配置资源。优先配置旅游、康养、农业种植用地等优势资源,引导煤炭企业转型发展、绿色发展。

(二)优先供应土地。对煤炭企业转型发展所需用地,优先规划,优先报批,优先供应。转型企业发展鼓励类产业,原有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期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产业用地指导目录中确定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标准的70%执行,同时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煤炭企业后退出的土地,可依法转让或由政府有偿收回。

(三)优先出租工业厂房。凡是煤炭企业转型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入园条件的,根据实际需要优先出租工业厂房,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交租金。5年期满后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始工业园区国有厂房租赁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建政办发〔2017〕30号)的规定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四、政策支持

(一)财税支持

1.优先安排各项资金。对煤炭转型企业优先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优先申报中央、省、州有关项目资金,支持已煤矿企业在我县范围内发展一个转型项目,3年内县人民政府将补助50-300万元的转型资金(对设备类、厂房类固定资产新投资达到500万元的奖补50万元,达到1000万元的奖补100万元,达到3000万元的奖补200万元,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补300万元),煤炭转型企业若发展旅游项目,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始县旅游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政办发〔2017〕17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给予财政贴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煤炭转型企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按基准利率发放的贷款实行3年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3.给予县级过桥资金支持。凡煤炭企业转型发展新型产业,在金融机构贷款的,在续贷期按照《恩施州州级过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优先安排过桥资金,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煤炭转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和服务,依据具体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凡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煤炭转型企业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落实民族自治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州内注册的新办企业(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自取的第一笔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连续3年免征优惠。

5.用好用活产业发展基金。引导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等,支持煤炭转型企业重大项目建设。

(二)金融支持

1.强化金融服务。根据煤炭转型企业名录,由金融主管部门组织银企对接会,强化对转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诚实守信的煤炭转型企业贷款,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上给予优惠,并根据转型后所在行业给予行业贷款优惠政策。

2.实行融资担保优先。对煤炭转型企业需要融资的,政府性担保机构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担保费控制在1.5%以内。

3.支持转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优先培育煤炭转型企业上市融资,落实IPO扶贫政策,对煤炭转型企业上市的,州级给予600万元补助,鼓励境内外上市公司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动煤炭转型企业到新三板、四板挂牌,州级对在新三板挂牌等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补助,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青创板挂牌的企业每家给予1万元补助,煤炭转型企业享受新三板、四板挂牌州级不受《恩施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措施》(恩施州政发〔2017〕3号)关于挂牌企业家数限制。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在建始县境内并成功上市挂牌的煤矿转型企业,除享受以上州级奖补政策外,同时享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始县支持企业挂牌上市补助办法>的通知》(建政办函〔2017〕197号)规定的奖补政策。

(三)商务支持

1.谋划招商项目。根据全县区域发展重点、产业布局和一区三园建设,结合煤炭转型企业的发展意向谋划项目,帮助企业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

2.强化招商推介。煤炭转型企业外出进行产品推介或招商,由政府组织专场推介会,对转型企业及其产品给予重点推介;煤炭转型企业从事自营出口,参加由政府组织、在国外举办的各种展会的,给予适当补助。

(四)就业支持

1.强化技能培训。根据煤炭行业职工的特点和职业培训需求,做好煤炭企业分流人员转岗培训或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返乡务农的分流人员开展农村实用技能培训,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恩施州人社〔2017〕26号)规定,给予每人每天50-100元的培训补贴,支付到参训个人。

2.鼓励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煤炭企业分流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和政策支持,对符合精准扶贫就业创业或“草根创业计划”扶持项目的,最高可享受5万元无偿资金扶持。

3.实施就业援助。对依法与煤炭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分流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分流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落实企业稳岗补贴。支持企业吸纳煤炭行业分流人员,促进其稳定就业,进一步落实好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减员,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或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

(五)其他产业支持

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鄂发改规划〔2017〕534号)要求,对于限制性产业要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的要求。对退出煤炭企业有意向从事露天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的,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以优先按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是符合规划和选址要求,不得在高速、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沿线、水源保护区、水库、天然林、生态公益林、水源涵养林以及物种重要栖息地等区域开山采石;二是新建或在建采石场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要达到行业标准;三是开采区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年开采量控制在70万立方米以内,到2019年12月31日,年开采量、矿权总量均减少30%。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强力推进工作机制。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建始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旅游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局、县安监局、县政府金融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建始县煤炭企业转型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体系。

(二)建立“三个一”服务机制。实行一名县级领导、一个工作专班联系服务一家煤炭转型企业。

(三)建立煤炭转型企业涉企服务绿色通道。实行涉企服务由工作专班对接政务服务中心,共同为煤炭转型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四)广泛宣传,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促使煤矿企业和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理解、支持、参与煤炭企业转型。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合力,努力为煤炭企业转型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五)建立会商制度。实行煤炭企业转型发展每季度会商制度,专题研究煤炭转型企业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