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10
【解读】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民宗发〔2018〕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7号)、《国家民委 国家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中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民委发〔2019〕20号)精神,现将公民民族成份管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民民族成份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变更、更正。

二、公民民族成份可以申请变更的情况有哪些?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当时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三、变更公民民族成份应如何申请?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四、公民民族成份变更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一)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提交《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字捺印确认;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字捺印确认;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字捺印确认。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也可以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公民本人签字捺印的《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也可以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能够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哪个部门负责更正?

由公安部门予以更正。

六、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中被错报、误登的情形有哪些?怎么更正?

(一)在户口迁移、公民人口信息录入和换发身份证工作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而错填民族成份的情形。

更正办法:公民可持有效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安机关办理更正手续。旧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已上交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查档确认相关信息。

(二)父母均为少数民族,本人户籍却填为汉族的情形;或父母均为汉族,本人户籍却填为少数民族的情形;或父母登记为某一个或两个少数民族,本人户籍却填为与父母民族成份均不一致的其他民族的情形。这三种情形均视为错填民族成份,但父母变更民族成份的除外。

更正办法:公民可持个人书面申请和父母双方有效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安机关申请更正。旧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已上交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查档确认相关信息。

七、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流程是什么?

申请人申请→县民宗局审核→州民宗委审批→州民宗委反馈审批结果到县民宗局→县民宗局将审批结果转发至县公安局及申请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民族成份。

办理地址:建始县市民之家3楼民宗窗口(业州镇建始大道47-1号)

咨询电话:0718-3718855

13789907306(周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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