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HF1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5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不罚字〔2023〕HF1号)

当事人名称:恩施州亚美居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GCLD22

住所: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三河村白庙桥组三河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肖祥红

我局鹤峰县分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你公司位于鹤峰县太平镇四坪村六组的沥青拌和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服务于G351鹤峰县瓦窑坪至跳鱼坎改建工程的沥青拌和站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就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检查记录》、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肖祥红身份证复印件、恩施州亚美居建材有限公司购买沥青拌合站合同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交易明细复印件、《G351鹤峰县瓦窑坪至跳鱼坎改建工程(路面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你公司沥青拌合站属G351鹤峰县瓦窑坪至跳鱼坎改建工程附属临时工程,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及时整改,于2023年8月4日主动将沥青拌和站生产设施设备全部拆除,并拟另行选址建设,已联系第三方公司开展环评资料编制工作,未发现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新建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环评批复要求,配套完善相关环境保护设施,并组织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