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补充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5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补充通知
索引号: 011473735/2020-9640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建始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发文字号:
文件类型: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1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县内各参保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业保险保障范围保生活稳岗位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3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县实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返还对象

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包含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二、返还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正常,且不属于严重违法失信和欠费企业;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

三、返还标准

(一)对参保职工500人(含)以下的企业直接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

(二)对参保职工500人以上且裁(减)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予以返还;对裁(减)员率高于5.5%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19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予以返还。

四、稳岗返还资金用途

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资金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五、相关要求

(一)已享受2019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二)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进入破产清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不得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三)为减轻企业负担,本次申报工作推行线上方式申报,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只需通过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QQ群(群号:497351974)上报相关信息即可。

(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拨付将在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抓紧时间上报相关信息。

咨询电话:0718-3229388

建始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