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利咸高速公路LXLX-4项目(第四批次咸丰段)(施工便道、生活用房等4个地块)1.8807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1
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利咸高速公路LXLX-4项目(第四批次咸丰段)(施工便道、生活用房等4个地块)1.8807公顷临时用地的批复

咸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利咸高速公路LXLX-4项目(第四批次咸丰段)(施工便道、生活用房等4个地块)1.8807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利咸高速公路LXLX-4项目经理部临时使用咸丰县小村乡李子溪村和白果村、唐崖镇沙堡溪村集体农用地1.8807公顷,其中耕地1.1397公顷(水田0.5135公顷、旱地0.6262公顷)、林地0.6540公顷、其他农用地0.0870公顷(田坎0.0870公顷)。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2036公顷,占用生态保护红线0.5139公顷,共四个地块,其中地块1至地块3用于修建生活用房,地块4用于修建施工便道。

二、你局应督促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申请人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2〕1号规定,临时用地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对分期缴纳复垦保证金的你局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期缴纳。

四、在临时用地有效期内,你局应加强监管,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土地,防止违法使用;同时要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生产工作。

五、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恩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