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解读】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8
【问答解读】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

一、涉及到全州河湖长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市、县级河湖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者细化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予以解决;

(三)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的巡查和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专项治理、整治行动;

(四)牵头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相关地区以及部门(单位)落实流域(跨界)河湖联防联控机制;

(五)对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考核;

(六)完成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乡级河湖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

(二)开展责任河湖经常性巡查,及时处理和上报发现的相关河湖问题;

(三)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活动;

(四)组织落实小微水体的管理保护工作;

(五)指导监督村级河湖长开展工作;

(六)完成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 河湖长联系部门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协助、提醒相应河湖长履职,承担相应河湖长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掌握责任河湖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定期组织开展责任河湖巡查工作,协助相应河湖长抓好问题的跟踪督办落实;

(四)及时向相应河湖长以及河湖长制办公室报告有关河湖长制工作情况,报送有关履职信息;

(五)完成相应河湖长以及河湖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发现问题后该怎么处理?

对于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根据职责应由本级相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三)根据职责应由上级河湖长或者上级相关部门处理的,提请上一级河湖长协调处理;

(四)根据职责应由下级河湖长或者下级相关部门处理的,移交下一级河湖长组织处理。

四、有什么奖惩措施没有?

对河湖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县级以上总河湖长应当约谈本级河湖长和下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应当约谈本级相关部门(单位)、下级河湖长和下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应当约谈联系部门和下级河湖长。

各级河湖长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

(一)未认真落实河湖长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上级河湖长指令不力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或者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三)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河湖问题未采取及时有效处置措施的;

(四)其他怠于履行河湖长职责的行为。

县级以上河湖长制办公室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

(一)未认真落实河湖长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上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要求不力的;

(二)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河湖问题,未及时提醒相关河湖长履职,未及时分办、督办相关职能部门履职的;

(三)未组织开展编制“一河(湖)一策”,未组织开展河湖长制考核的;

(四)其他违反河湖长制相关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河湖长联系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

(一)未认真落实河湖长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和相应河湖长要求不力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责任河湖巡查和问题跟踪督办职责的;

(三)履行联系部门职责不力,对责任河湖的河湖长制工作推进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履行职能部门职责不力,造成河湖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等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河湖长制相关规定的行为。